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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奇闻传天下——————近亿元集体资产为何“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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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日 十一月 11, 2007 8:32 am    发表主题: 奇案奇闻传天下——————近亿元集体资产为何“不翼而飞”? 引用并回复

奇案奇闻传天下——————近亿元集体资产为何“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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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方明亮(张.县.白.兰) [157242:30519], 07:25:33 11/10/2007:
- 论剑谈棋 豪杰尽聚 -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原载http://mao9.70.7871.com/Forum_showNote.asp?Board_ID=1-1&ID=302609

旗帜网编者按:“资改派”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
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庄严规定,在改革“改制”的名义下,使用百般刁钻的手
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肆意侵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人民(网上)对侵占或者破坏全民所有制
国企财产的谴责声不绝于耳,可谓耳鼓都快磨出茧子了!而侵占或者破坏集体财
产的劣行,特别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遭到侵占或者破坏的情形,在一些地
方也同样广为存在,但是常人鲜有所闻!

生产“三峡”名牌洗衣机的重庆洗衣机总厂,是“1954年建立起来的老字号集体
企业”,在改革“改制”的名义下被私有化,相继两次更名改“姓”,先被“整
体兼并”遭到“鲸吞”,后被“一元钱”转让“拱送私企”,激起了“护厂”员
工的愤慨和抗争,引发了旷日持久的劳资矛盾与冲突。

为此,《光明日报》社原副总编辑、高级编辑陈谈强写了“奇案奇闻传天下”上
、中、下三篇系列文章,从串读网文看奇案原委。本网站特向诸位网民推荐,相
信有助于读者广开视听。


近亿元集体资产为何“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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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日 十一月 11, 2007 8:34 am    发表主题: 奇案奇闻传天下(上篇) 引用并回复


陈谈强


2007年7月29日,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对一家企业的三位员工“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笔者按:文中楷体均引自网文,
下同)。华商网随即于8月3日发表源自《重庆时报》的消息《敲不开门就焊死防盗
门,屋里11人被困了3小时》,在互联网上首先披露了这桩天下一大奇案。接着,
自称“主流媒体”的“重庆门户网站”龙华网、大型商业网站TOM等网站加以转载


特别是,国务院新闻办领导、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管理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
中国网(china.com.cn)这样重量级的“主流媒体”,紧接着也转载了。中国网是
“用简体中文、繁体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俄
文、韩文和世界语十个语种十一个文版对外发布信息的‘超级网络平台’,其读
者分布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旦上了中国网,意味着这奇案奇闻传遍天
下!

这桩奇案奇闻,是生产“三峡”名牌洗衣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重庆洗衣机总
厂被“改制”改“姓”,在由姓“公”改为姓“私”的过程中,一场“护厂”与
“冲厂”的劳资矛盾和冲突越演越烈的结果。从互联网上看到这桩的奇案奇闻,
不能不令有良知的人们惊诧愤慨不已!

《敲不开门就焊死防盗门,屋里11人被困了3小时》这篇网文400多字,全文如下


本报讯(记者周雪莲)屋外的人拼命敲门,屋里的人却抵死不开。“来客”一怒
之下出“损招”:你不出来我就用电焊将防盗门焊死,让你想出来也出来不了。
这导致屋里11个人被困在房内达3个小时。7月29日,北碚法院对3名焊死房门的被
告作出一审宣判,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
个月。

刘某、周某和邱某都是北碚区某企业员工。1998年8月,刘某等人所在的企业被一
家公司兼并,后来公司又将其股权转让,重新设立了新公司。其间,刘某等人认
为转让行为无效,遂与新公司产生了分歧。

2005年12月12日,刘某等人带领数十名原企业职工来到新公司,一直敲、踢房门
,要求新公司的负责人出面商谈,但新公司的人却始终没有开门。当日上午11时
,刘某等人将三间房屋的防盗门焊死,随后离开现场。屋子里的人发现被困后立
即打电话报警。直到下午3时许,救援人员才将防盗门打开。至此,11名公司员工
被限制人身自由已达3个多小时。

2006年8月22日和9月13日,刘某等人归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全篇网文多处含糊其词,可能作者有难以言明之隐。但是,仍应感谢作者,因为
字里行间还是多少透露了值得令人探索其中奥秘的重要信息。原来,公检法介入
的一场劳资矛盾和冲突,导火线是企业“兼并”、“转让”,奇案背后是“维权
”与“侵权”之争。

报道所称获罪的“某企业员工”,就是重庆洗衣总厂的“护厂”员工。报道表明
,他们“拼命敲门”,不过是“要求新公司的负责人出面商谈”而已,行为发端
并无恶意。无奈“屋里的人却抵死不开”,那“防盗门”的确成了防止员工“要
求新公司的负责人出面商谈”的难以跨过的铁门。

应当指出,在“要求新公司的负责人出面商谈”并无恶意的情况下,在确知或者
并不确知屋里有人(即有“主观故意”或者并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护厂
”员工哪怕是为了保全“公产”、拟托交北碚区政府外经贸委暂时代为经管而焊
门封门,这种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同时,更应强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载明,有六种情
形当属“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
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其中,所列第一种情形便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要求新公司的负责人出面商谈”,在确知或者并不确
知屋里有人的情况下,“用电焊将防盗门焊死”,“导致屋里11个人被困在房内
达3个小时”(笔者按,消息另一说法是“ 3个多小时”),也就是说在并无恶意的
情况下,在有“主观故意”或者并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是不是“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因而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呢?这就取决于法官大人怎样敲
那法锤,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了。多么自由的北碚区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哟
!事实上,3位员工既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宣告有罪,更遑论“已经追究的,应
当撤销案件”了!

那“防盗门”成了防止员工“要求新公司的负责人出面商谈”的难以跨过的铁门
,“护厂”员工将其“焊死”无疑行为过当,结果被法官行使那“自由裁量权”
而援引《刑法》处以刑罚便有口难辩了。是有错呢,还是有罪?姑且不从实体法
上作更多的庭外辩论。这里,仅从这桩奇案诉讼过程有悖于程序法的视角,指出
值得质疑待考的诉讼程序中的蹊跷:“2005年12月12日”事发现场,为何当地公
安派出所的警察和小区“保安”没有加以制止?被困人员“报警”获得“救援”
之后,为何警方仍然没有趁热打铁去抓焊门封门责任人?有关官员为何“该出手
时不出手”?是些什么官员事后缓过神儿来出“损招”,过了八九个月,到了“
2006年8月22日和9月13日”,才去抓“刘某等人归案”呢?又为何羁押多日,总
计关了10个多月,一拖再拖一直拖到2007年“7月29日”才庭审宣判呢?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必
要时经批准通常可延长1个月至3个月。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
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2个
月。令人遗憾的是,如果违反了这些期限规定,诉讼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以及行
为主体是否承担或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超期羁押期间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
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施超期羁押行为人或机关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许就是实施超期羁押的行为人或机关明知故
犯无所顾忌,钻法律空子的缘故吧。

这桩情节并不复杂的敲门焊门封门奇案,拖了那么久才抓人“归案” ,又拖了那
么久才庭审宣判被告有罪,一篇文章终于迟迟画上了一个句号。这篇文章是否可
加上一个“杀鸡给猴儿看”的题目呢?明白人琢磨琢磨奇案蹊跷,便可以明白,
奇案的指挥运作者貌似强大、实则虚弱,颇费时日思量才决意动用法锤,对“护
厂”中处于前沿的员工,处以刑罚,施以“威慑”。彼等的期盼无非是:被资方
及其“保驾护航”者视为眼中钉、肉中剌的“敌手”,抱成团儿的劳方,即多日
里一天24小时轮流值班“护厂”的“猴儿”们,因为看到“杀鸡”、感到“威慑
”而“各鸟兽散”。这样,图谋所收之奇效无非如《汉书•李陵传》中所言
:“今无兵复战,天明坐受缚矣。”

在强势的专政机器逞威面前,弱小的“猴儿”们处境极其艰难。笔者试图寻找信
奉“造反有理”、敢闹天庭的“猴儿”们中的“孙大圣”,探访“妖雾又重来”
的方方面面,无奈“猴儿”们害怕飞来新横祸而婉言拒绝。对“猴儿”们不能无
端悲哀其不露脸抗争,可悲可哀、可气可恼的是那“猴儿”们近旁机器的“超级
能量”何其了得!法锤落下可以处以刑罚,使“猴儿”们心有余悸。同时,重庆
市政府对这桩劳资冲突案“高度重视”,“已责成市维稳办(笔者按:“维稳办”
全称“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处理”。那“维稳办”自然崇信“稳
定压倒一切”,哪能有好果子让“猴儿”们吃?听,那“维稳”者念念有词:“
不许闹事!”“不得到北京上访!”颇具时代特色的“紧箍咒”,足使“猴儿”
们头疼不已!好在有互联网这一“超级平台”,什么机器也难以将其完全、彻底
摧毁!于是,笔者不得不同诸位读者一道,主要从串读网文看奇案原委,也免得
给惊魂难定的、可敬可爱的“猴儿”们添麻烦、招横祸了。

下面,就来串读解读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所属人民网、国家通讯社新华
社所属新华网、由国务院新闻办领导的“超级网络平台”中国网和国际在线、新
浪、TOM等多家网站登载的网文:《一元钱转让:重庆荣事达未现资不抵债现象即
猝死》、《重庆美意电器状告荣事达职工,损失千万索赔80万》、《北碚区人民
政府:关于鸿举市长委托回答新华网网民提问的函》、《合肥荣事达面临两轮官
司》、《合肥荣事达一元转让纠纷,4873万元资产哪里去了》、《敲不开门就焊
死防盗门,屋里11人被困了3小时》,等等等等,不一而足。读者诸君尽可见仁见
智,从串读解读网文中,审视审视重庆洗衣机总厂这个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怎样被
“改制”改“姓”、化公为私,并由此引发一系列劳资矛盾和冲突的。

网文说,生产“三峡”牌洗衣机的重庆洗衣机总厂最先叫“重庆机修厂”,是原
重庆市二轻局下属的“1954年建立起来的老字号集体企业,自1980年转产到1982年
第一台洗衣机(问世)以来,其品牌知名度在整个西南乃至大半个中国都掷地有声
”。

“1998年9月14日,重庆洗衣机总厂被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兼并。荣事达投
资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现金3000万元,设备800万元,无形资产1200万元。而当
时的(重庆)洗衣机总厂进入兼并范畴的资产总数为4873万元,股权(却莫名其妙)100%归
合肥荣事达。”

于是,“留给已退休的(重庆洗衣机总)厂老干部们更多的是迷惑不解,为什么是
兼并而不是合资,我们4873万的净资产就这样送人了么?”“职工们质疑,为什
么经过评估之后的4873万元净资产不翼而飞了?”

一位律师在分析此案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当时合肥荣事达是一家外商合资
的股份制企业,重庆洗衣机总厂则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只能成立股份制企
业,而这样一来,就应当将两家公司的合作视为共同出资方式组建的新公司,重
庆洗衣机总厂是以4873万元净资产出资。但在合作过程中,重庆洗衣机总厂怎么
就成为了别人的全资子公司?”

网文明确指出:重庆洗衣机总厂当时“债务总数本身就包括了银行贷款,而账面
上的净资产为4873万元,属于正数,并没有显示出资不抵债。”“曾管理该厂13年
,1995年退休的老厂长熊家发,对合资前的企业账目依然记忆犹新:‘合资前厂
里总资产有1亿多元,在清理债务之后,净资产总额为4873万元’。”

一篇网文谈到:“职工代表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重庆荣事达的土地出让合同。依
照临近小区的地价进行推测,目前该厂(笔者按:应为重庆洗衣机总厂)总面积42437平
方米土地,实值近5000万元人民币。”这就是说,验资时这一大块被漏列了。事
实上,重庆洗衣机总厂有将近亿元的集体资产被“鲸吞”了,不明不白成了中美
合资的“合肥荣事达”的全资子公司,“改制”改“姓”更名为“重庆荣事达洗
衣机有限公司”。

合肥荣事达与重庆洗衣机总厂签订的兼并协议书,竟然没有载明签订的日期,“
整个兼并协议从内容到格式上,都没有出现过任何涉及时间的词汇”。2005年11月
的网文写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没有日期的合同,在两年前就应当视
为无效合同了,还用得着拿来执行么?’一位参与此事的法律工作者语气中不免
带了几分嘲讽。”

重庆洗衣机总厂退休了的“熊厂长认为,第一次兼并外人几乎都不清楚细节,…
…所有的困惑只有找到当时的厂长杨涵才能一一解开。”网文没有披露、也没法
澄清,那—手经办“兼并”而使将近亿元集体资产“不翼而飞”的神秘人物杨涵
和其他相关官员,是否从中“捞了—把”。当下只能“疑罪从无”,这只好留待
他日有幸“追查”之时,才有可能还历史本来面貌,回答这个“是否”的质疑了


为何“一元钱”转让偌大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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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日 十一月 11, 2007 8:35 am    发表主题: 奇案奇闻传天下(中篇) 引用并回复


陈谈强

重庆洗衣机总厂先被“兼并”、继被“转让”而引发的劳资冲突案,正由于“第
一次兼并外人几乎都不清楚细节”,只有那重庆洗衣机总厂原厂长、善于神机妙
算的杨涵“才能一一解开”,所以网文又说:“倘若没有发生第二次转让,也许
第一次兼并是否合理的问题很快会被忘记。”

这“第二次转让”就是网文说的“—元钱”转让,厂子“猝死”:“2004年3月2日
,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与现代电器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重庆荣
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现代电器香港有限公司;转让价为一元(人民
币)。”

网文记述了2004年“3月9日那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干会:当天下午,公司法人(董
事长)陈建新(笔者按: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能称某某“自然人”为“法
人”,应叫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涵带着两个陌生人走进会场,还没等全
体中干反应过来,其中一个陌生人开始宣读新公司规章,要求所有的职工不得随
意离厂,厂里所有资产属于新公司,任何人不得擅动。当他读完之后,一直没出
声的杨涵轻轻碰了陈建新一下,说:‘介绍一下!’陈建新才大梦初醒般示意另
一个陌生人进行自我介绍,这时大家才明白公司已经转让给一个名为现代电器的
香港公司了。宣读规章的是现代公司重庆子公司美意电器的董事长陈万里,另一
个是董事杜文斌。”

“突如其来的转让令全厂职工在震惊中久久缓不过神来。”总装车间一位生产小
组长“证实了这次停产事先毫无征兆,完全是一次‘猝死’”。他回忆说:“3月
9日下午,上班时还一切正常,我们正在组装一些返修和新装的洗衣机,突然一个
中干跑进来说,‘我们的厂被卖掉了。’于是大家都放下手里的活,跑到办公楼
去问原由,结果新公司董事长的答复含混不清,之后,工人们再也没有回到自己
的工作岗位上”。

那个杜文斌,不仅否认重庆洗衣机总厂第一次被更名改“姓”时,“合肥荣事达
根本不存在侵吞重庆洗衣机总厂4873万元的说法”;而且声称重庆洗衣机总厂第
二次被更名改“姓”之时,“再次资不抵债”。

事实上,“即便是在转让期间,重庆荣事达的资产表上也没有出现负值,其资产
表上依然存在5854.4万元净资产,在资产状况并没有恶化到不可救药的地步,将
企业抛给一个当时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难道不够蹊跷?”

蹊跷何在?原来,重庆市人民政府1998年139号文件《关于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
公司兼并重庆洗衣机总厂享受有关政策的批复》,将重庆荣事达视为宠儿,决定
:“1,从盈利起5年内利用利润弥补亏损后,全额返还地方所得税2年,減半返还
地方所得税3年,再按40%返还地方所得税3年;同时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从1999年
起按15%返还3年。同时原总厂在工商银行的债务实行债转贷后,记息挂账一年。


五年立马过去了,“政策”用足了,于是又何不来个“金蝉脱壳”的新花招?网
文说,私企老板“通过骗术获得了大量优惠政策后,于2003年10月29日的董事会
上作出决议,预谋将总厂(笔者按:即重庆洗衣机总厂)产权以零资产方式转让给
当时还不存在的,2004年2月才在英属维尔京岛注册成立的‘现代电器(香港)有
限公司’”。“这样蹓之大吉”,“既逃避了自己的义务,又把总厂的资产巧妙
地转入了某些私人的腰包。”

杜氏“资不抵债”云云,可谓“一派混账”!前总理朱镕基2002年11月在香港举
行的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讲话中,告诫会计精英们时有一名言:“不做假账
。”杜氏知否?

网文驳斥杜某的“一派混账”时,引用重庆洗衣机总厂员工的话写道:“在重庆
荣事达成立之后,我们厂就解散了销售部门,所有的产品都由合肥方面进行销售
,费用则由合肥掌控”。原来,这就涉及“关联交易”,“一派混账”是怎么“
做”出来的只有“天晓得”!

看看“关联交易的财务报表就有意思了”,网文写道:

“记者拿到了一份《重庆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2003年度审计报告》,这份报告
的执行者是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一位长期为港资企业做财务工作的主办
会计师翁女士,针对这份审计报告很快就提出了两个问题。”

“首先,审计报告中提到了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了后附的公司2003年
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03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由于外部条件的
限制,未能对公司的存货进行抽查盘点。’”“这样一来,该公司的库存上就有
很多疑点,比如可以将存货做大,其成本也就无形中增加了。’”

“其次,该公司2003年上半年的毛利计算结果为20%,‘到了本年累计的时候,其
毛利的数字就跌落到6%,’任何一个公司的利润水平不可能产生这样大的落差。
翁女士之所以下这样的结论,是因为报表另一方面显示,公司的成本在不断下降
,亏损却在增加,呈现出巨大的落差;再者,公司的主要客户都是同一个企业即
合肥荣事达,这样,‘关联交易的财务报表就有意思了。’”

有了如此这般“有意思”的、“做”出来的“资不抵债”的“一派混账”,便可
顺理成章地冒出一个“一元钱”转让受让!这正是:“搅混水,好摸鱼!”

网文说:“一元钱被转让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沿海一些整片地区的公有制企
业被卖或者送了出去。”人们不禁要问:“一元钱”受让偌大一个企业的“新公
司”——现代电器香港有限公司,是何方“摘桃”高手竟能“机关算尽”,把拥
有800多名员工、4万多平方米厂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重庆洗衣机总厂“公产
”,轻取到手而成为自己囊中之物?

原来,“受让方公司在被称为‘避税天堂’的维尔京群岛注册”,是一家“离岸
公司”。网文说,“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
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纷纷以法律手段扶植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
,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泛称为离岸公司。”“一元
转让的受让方,就是在英属维尔金群岛注册的香港现代电器公司。”

《红楼梦》中的“太虚幻境”一副对联云:“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
。”当代中国“改制”舞台上,魔术师耍两招鬼把戏,弄出一个现代版的“太虚
幻境”,一变再变,奇哉妙哉:“1998年8月10日,重庆洗衣机总厂与合肥荣事达
洗衣机公司签署《兼并协议》及《合肥荣事达洗衣机公司整体兼并重庆洗衣机总
厂协议书》。根据协议,重庆洗衣机总厂被注销,由合肥荣事达在重庆注册‘重
庆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这“鲸”张开锯齿大口,硬是把重庆
洗衣机总厂“呑”了。随之于2004年3月,“合肥荣事达又以‘一元钱’转让费将
重庆荣事达转让给香港现代电器有限公司,现代公司以重庆荣事达的9873万元资
产在重庆注册了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

“美意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显示的
登记日期均为2004年4月。”但是,“美意电器公司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的起始时
间居然是1998年9月14日,这个时间差,给人们留下了一个疑问:难道这个公司在
重庆注册的5年之前就已经在营业了?”这是否表明“美意”公司就是一个“空壳
”呢?

还有更为“奇哉妙哉”的呢,网文披露:“合肥荣事达在2003年10月29日通过董
事会决议,将实有资产5854.4万元(记者注:该厂负有债务3600多万元)的重庆荣
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以一元钱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现代电器。”可是,“现代
电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时间是:2004年2月6日。”“也就是说,在合
肥荣事达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时候,乃至此后的近半年时间里,重庆荣事达的受让
方还没有注册,用最通俗的话来解释这种现象,则是‘妈妈还没被生下来,孩子
就已经出世了’。”串读这节网文,真让人不禁喷饭!这“董事会决议”就是“
无中生有”,表明那“现代电器”是“董事会决议”“设计”出来的,正是应验
了“太虚幻境”那副对联:“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

这真让人大开眼界,“一元钱”受让捣鬼做手脚,“连脚背都没盖到”。网文明
白无误地说,法律界人士认为“所谓的现代电器,根本是个空壳”。一位律师就
旗帜鲜明地指出:“根据职工们搜集到的证据来看,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本案是
明显经过策划的侵权行为,他们的做法比较简单,连脚背都没盖到,其非法侵占
的目的昭然若揭。”

这篇发表于2004年11月5日的网文说,“转让添出最新变数”。 “2005年11月”
,“502名职工欲联名起诉合肥荣事达(集团)洗衣机有限公司侵权”,“希望通过
法律途径,判定合肥荣事达1998年对洗衣机总厂的兼并以及2004年3月合肥荣事达
对重庆荣事达的一元钱转让无效,并要求合肥荣事达退还1998年兼并时洗衣机总
厂投入的资产4873万元。”诉讼代理律师坦言:“由于该案牵涉面广,可能在起
诉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阻力”。“司法机关给予职工这样的答复:‘由于转让案发
生在两个公司之间,所以诉讼只能由两个公司进行,你们作为公司的职工,不是
企业的主体,没有法人资格,所以不具备提请诉讼的法律主体资格,诉讼请求不
能成立。’”结果呢?“新变数”事实上落空了。这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
不灵”,丧失了主人翁地位的草民们状告无门哟!

2005年8月,美意公司反倒将7名“护厂”员工告上法庭,立案了!美意公司在递
交给北碚区法院的民事诉状中称:“被告采取了极端手段,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于2004年5月28日用电焊机将我司前大门和中门的大小门全部焊死,不许职工进入
工厂工作和生产”。诉状请求:“判令7被告停止侵害,打开原告公司大门并从原
告住所地撤离;判令7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原来,“2004年5月,重庆荣事达被转让的消息传出之后,部分职工并没有按照美
意公司的意愿到公司报到,而是将厂门封闭,拒绝美意公司进厂办公。”

告状无门的“护厂”员工,“先后到各级政府部门递交申诉材料”, 也曾到北京
上访。“一位职工告诉记者:国务院信访办的同志接收了我们递交的举报材料,
并且对(笔者按:原网文多一“对”字)告诉我们你们先回去把厂守好”。所以,
7被告“护厂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大多数职工为保护集体财产而采取的措施。”网
文称赞“护厂”员工“以保卫‘萨拉热窝’般的精神,镇守着他们赖以生存的根
基。”

这场劳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渐趋于尖锐化。以劳方、即被迫改“姓”了的重庆
洗衣机总厂的职工为一方,以资方、即“离岸公司”现代电器(香港)有限公司下
属的重庆美意电器公司为一方,“展开了一场紧张但并无暴力的拉锯战”:劳方
为“公产”而“护厂”“封厂”,资方仗着“一元钱”受让有一纸非法的《股权
转让协议》而“冲厂”。

从2005年5月份起,“该公司冲厂的次数开始逐步频繁”。“美意公司的起诉内容
仅限于7月25日的一次冲厂纠纷。”庭审中尽管争议纷繁,“但核心焦点问题实际
上只有一个,那就是究竟谁是重庆荣事达财产(笔者按:重庆洗衣机总厂在其中至
少有4873万元财产,加上漏列的“地产”,如前所述实为近亿元资产)的真正拥有
者。”

被告方指出:“美意公司不是7名被告所守护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无权要求7名
被告撤离现场。”被告方实为反诉方,网文报道他们举证重申:“合肥荣事达兼
并(重庆洗衣机总厂)前,据北碚审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投入资产明细表’载
明,在‘重庆荣事达注册总资本98735189.48万元中,重庆洗衣机总厂投入资本47835189.49元
(占总资产49%左右)(笔者按:网文“笔误”,“4783”应为“4873”),合肥荣事
达投入货币资金3800万元,无形资产1200万元(占总资产51%左右)’。”他们理直
气壮地质问:既然重庆洗衣机总厂拥有至少“4873”万元资产,“为什么在重庆
荣事达洗衣机公司中没有按资本构成占有一定比例?”

事实上的反诉方还强调:“合肥荣事达在1998年对洗衣机总厂的兼并显然不公平
,要求法庭判定第一次兼并无效。由此,合肥荣事达将重庆荣事达以一元钱转让
给现代电器(香港)有限公司也属无效行为。因此现代电器的下属公司重庆美意就
没有重庆荣事达的财产支配权。”

而美意公司原告方声称:“1998年的那一次兼并,是经过各级部门审定之后进行
的,所办理的各项手续在工商部门都有备案,至于2004年的变更事宜也是按照一
切正常手续办理并有备案的,属于合法的行为。”这里,根本没有、也不可能陈
述清楚“各级部门审定”,包括“工商部门”“备案”的种种作为,是怎样“以
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因而此种辩驳苍白无力。所谓“按照一切正常
手续办理”是否“正常”,其中是否有什从么猫腻儿,很值得深究。

真要深究,难哟!网文中一点儿都没有、也难于深究“1998年的那一次兼并”和
2004年的那“一元钱”受让,是否有官商勾结化公为私之嫌。

据称,这次庭审中“原告提出庭外和解”,庭审旁听席上竟然发出“坚决不同意
调解,要把官司打到底”的呐喊声。“和解”未果,“审判员随即宣布将对此案
进行调查,择日再审。”

“再审”的下文呢?不得而知。从2005年8月18日开庭那天到如今,两年过去了,
互联网上搜索不到有关这次资方状告劳方、那7被告究竟是何等下场的任何网文,
倒是前述3位“护厂”员工被告在刑事检控方的要求下“依法”获罪的网文赫然在
目。

地方官员究竟是谁家的“守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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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日 十一月 11, 2007 8:37 am    发表主题: 奇案奇闻传天下(下篇) 引用并回复

奇案奇闻传天下(下篇)

陈谈强

在重庆洗衣机总厂这场旷日持久的劳资矛盾和冲突中,地方政府有何作为和不作
为?常人不可能详知,但从网文中倒也可窥全豹之一斑。

新华网2005年10月12日发表网文《关于鸿举市长委托回答新华网网民提问的函》
,发函者为“北碚区人民政府”。在亚洲市长峰会召开之际的2005年9月7日,重
庆市市长王鸿举在新华网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由于时间关系不能回答全部提问
。北碚区人民政府称:“鸿举市长指示,他没有回答的问题,转相关单位研究,
能解决的问题必须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给网民解释清楚,有的建议性
意见可作工作参考。”

下面就来串读解读重庆美意电器的头面人物杜文斌在那“在线交流”中的提问,
以及嗣后他所得到的官方回函的网文。

杜文斌以“现代电器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身份在提问中说:“我司控股
子公司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原重庆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引
发的至今不能进厂恢复生产的情况,您是否知详?据我司了解,我控股子公司就
进厂恢复生产秩序的问题已多次形成报告呈送给您领导的政府。又悉贵府已就我
控股子公司恢复生产秩序的问题已签发给北碚区人民政府对非法封堵厂门人员强
排执行。令人惊讶的是,贵府签批下发的文件,在北碚区人民政府中没有得到贯
彻落实,相反,以依法强排为字眼,产生推委扯皮现象。原定在5月31日前帮助企
业进厂恢复生产的问题到今迟迟不能解决,我们恳切的请求您和您所领导的政府
能在百忙中热切的关注此事尽快的解决我控股子公司进厂恢复工作秩序的问题。
此事已延续一年半之久,若再拖延下去,恐会生出更多麻烦。”

北碚区人民政府的回函称:“重庆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贵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美
意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恢复生产的问题,市政府已责成市维稳办牵头处理。”“为
了协助市里解决原重庆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职工与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之间
的问题,我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了大量
工作,已得到大多数职工的认可。北碚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重庆美意电器公司起
诉排除妨碍一案,目前正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并将依法作出裁决。我区将
继续积极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原重庆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职工与重庆美
意电器公司之间的矛盾,尽快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并主动为企业提供指导报务,
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也恳请贵公司和您能理解并主动配合支持。”

这是官商之间多么默契、多么美妙的“配合”!

这是地方官方对资方老板多么有力的“支持”!

私企老板就差一点儿可能感激涕零了,因为“贵府已就我控股子公司恢复生产秩
序的问题已签发给北碚区人民政府对非法封堵厂门人员强排执行”。好个“强排
执行”!可老板并不满意于“以依法强排为字眼,产生推委扯皮现象”,于是“
惊讶”起来。同时,不无焦虑狂躁地放言:“此事已延续一年半之久,若再拖延
下去,恐会生出更多麻烦。”

而地方官员方面倒是百般殷勤,回函开宗义写道:“重庆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贵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恢复生产的问题”。“重视”,而且
“高度重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要求恢复生产”之事,可就是对重庆洗衣机总
厂先被非法“兼并”、继而“一元钱”转让这个焦点问题不置一词,反而强调“
北碚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重庆美意电器公司起诉排除妨碍一案”。

究竟谁“妨碍”了谁?真是不分青红皂白!怎么可以眼睁睁让私企老板通过非法
“兼并”、“一元钱”受让,而窃得集体所有制重庆洗衣机总厂“公产”?

网文表明,地方官员在这场劳资矛盾和冲突中偏袒资方,不容你劳方“护厂”而
加诸“兼并”、“一元钱”受让的非法性。并且,为此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
物力、财力”也在所不惜。今后呢,还要让你“美意”更美、更惬意,帮你“做
大做强”!

当然,帮你“做大做强”,首先就要“强排执行”。于是,网文记述了这样一幕
:2006年8月29日“凌晨4点钟,北碚区公安局的警员、合肥来的美意的保安还有
一些不明身份的打手(据说可能是黑社会的人),越墙进入洗衣机厂,抓走‘护
厂’员工十多人,重庆洗衣机厂的员工失去了最后守护的阵地。”

这一切,发生在重庆并非偶然。重庆因其在市委书记汪洋、市长王鸿举治下多有
奇招高招,一个时期中在网上声名鹊起。

2006年9月24日,新华网重庆电讯称:“重庆公安机关出台了十条服务经济发展的
措施,明确提出将为128位知名企业家提供专门保护,通过‘保护知名企业家联络
办公室’,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保护企业领导人尤其是知名和民营企业
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仅看如下网文的题目,便略知一二底里,并且明白何以引起一片谴责声:《对企
业家“专门保护”于民不公,应公平分配公共资源》、《让一部分人先特权起来
——为128位知名企业家提供专门保护》、《“经济能人”没有法外特权》、《富
人安全不能脱离公共安全》、《重庆警方重点服务128位富人被指嫌贫爱富》。

2006年9月25日,新华网的一篇网文指出:“‘专门保护’仅仅是重庆市‘厚待’
企业家的做法之一。在不久前,重庆市经委与市卫生局联手推出了一种企业家绿
色就医卡(已经发放了652张)。凭此卡可以在重庆一些医院享受不挂号、不排队
、副高以上职称专家应诊、懂英语的护士全程导医等待遇。企业家子女也享有同
等待遇(《重庆晚报》7月20日报道)。联系起来不难发现,重庆市对企业家的‘
厚待’是系统而周全的。”“与‘专门保护’类似,企业家绿色就医卡也是对公
共资源的一种不当分配。众所周知,我国的医疗资源还很有限,如果再将这些有
限的资源向富人倾斜,公众所拥有的公共资源比例必然降低。政府动用公权力人
为营造这种不公的环境,很容易损害公众的利益,引发不满。”

“重庆市对企业家的‘厚待’是系统而周全的”,此论颇耐人寻味。更耐人寻味
的,还有重庆市委书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汪洋一篇讲话中的连珠妙语。多
家网站登载源自《重庆日报》的网文称,这位“位高权重”的官员,在2006年12月
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的“致辞”中说:

“民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新的经济力量,是在与传统的经济体制
、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管理模式的撞击过程中成长的,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
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
在。民营企业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甚至失败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民营经济的发展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客观看待、正
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坚持先发展后规范,努力营造一种容忍失
败、鼓励探索的宽松环境,保护创业激情,激发创造活力。”

在“主流经济学家”与北京及地方某些高官赦免私企老板“原罪”的大合唱中,
汪洋的调门不可谓不高!彼等对私企老板钟爱有加,就连他们身上难以见人的“
胎记”硬伤也要贴上“虎皮膏药”加以抚慰。

中央2005年12月决定汪洋任重庆市委书记。应当公正地指出,1998年重庆洗衣机
总厂第一次“改制”改“姓”之时,他还是一地方诸侯与此根本不沾边,而重庆
洗衣机总厂第二次“变脸”之时,他虽当京官也与此关系不大。可是,如今汪洋
既已主政重庆,他的“重要思想”的影响就非同一般了。有汪洋高官“最大程度
的宽容”“不规范”的一番高论,重庆洗衣总厂“公产”,一忽儿被合肥荣事达
“兼并”“100%控股”“鲸吞”,一忽儿由“美意”“一元钱”受让,如此这般
“两次变脸、两次送人”,在重庆一些地方官员眼里自然不值得大惊小怪,最多
不过可视为“不规范”而已。“北碚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重庆美意电器公司起诉
排除妨碍一案”,法锤落处“强排执行”是无可怀疑的结局,完全符合汪大人的
“指示”精神。而你“502(位)职工联名”告状,没门!如今倘若立案,依法公正
审理,那就有悖于“最大程度的宽容”“不规范”的“指示”精神,有用“左”
手抽打汪某“右”脸一记耳光之嫌了!

最高人民法院对“护厂”员工提起民事诉讼的一份裁定书中有一节这样的文字:
“本院认为在合肥荣事达有限责任公司兼并原重庆洗衣机总厂的过程中重庆市人
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庆市轻工业局都一直进行指导,并参与其中,在《
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整体兼并重庆洗衣机总厂协议书》中均有政府代表签
字。因此,该企业兼并行为不是企业之间单纯的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因企业兼并发生的争议,应由相关政府部门处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定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正
确的。问题在于,裁定书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整
体兼并重庆洗衣机总厂协议书》中均有政府代表签字”,“相关政府部门”既已
“参与其中”,而对“企业兼并发生的争议”又不能依法“处理解决”,“护厂
”员工该当如何提起诉讼。事实上,既然“认为在合肥荣事达有限责任公司兼并
原重庆洗衣机总厂的过程中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庆市轻工业局
都一直进行指导,并参与其中,在《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整体兼并重庆洗
衣机总厂协议书》中均有政府代表签字”,那就理当指出属于“行政诉讼”的范
围,应当状告地方行政当局涉嫌非法作为和不作为,让“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徽
省人民政府、重庆市轻工业局”当被告才是。地方行政官员“代表政府”在《合
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整体兼并重庆洗衣机总厂协议书》上签字,居然当了偌
大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家长”,在“市场经济”中将“公产”“拱送私企”
,彼辈是脱不了干系的。

“主流精英”们不是爱讲什么“政府可以有秩序地退出市场,由‘家长’角色回
归‘守夜人’角色”吗?好吧,你“家长”既已当了,那就再以“守夜人”说事
儿。任何公民都有权追问:你地方政府究竟是谁家的“守夜人”?重庆洗衣总厂
“公产”“拱送私企”,偌大一个集体所有制企被整垮,到底是谁之错、谁之罪
?应当怎样依法问责于谁?法锤将会带来怎样的公平和正义?

* * *

从串读网文看奇案原委,愤而执笔有了上、中、下三篇系列文章“万言书”。在
惊诧愤慨之际,不得不写下几句结束语:

员工“护厂”而“依法”获罪的奇案蹊跷尚待继续深入探究,一场劳资矛盾和冲
突远未善了。

既已有了“重庆市对企业家的‘厚待’是系统而周全的”奇招高招,那么重庆市
的人民公仆何不“推而广之”,对重庆洗衣机总厂员工也来个“系统而周全”的
“厚待”呢?倘若难求“系统而周全”的“厚待”,那么来个起码的“善待”可
以吗?

但愿重庆市、安徽省的当政者都明白:“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
哉。”如果人民公仆“言不及义”,那就不是“善待”、当代主人翁了,要构建
和谐,未免“难矣哉”!今日中国之“义”者,社会主义是也。邓小平讲:“改
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不过,某些人所谓的改革,应该换个名字,
叫作自由化,即资本主义化。他们‘改革’的中心是资本主义化。我们讲的改革
与他们不同,这个问题还要继续争论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2、297页


此“万言书”一言以蔽之:应该坚持社会主义改革方向。为此,笔者愿同社会公
众一道呐喊,吁请中央有关部门出面干预,吁请重庆市、安徽省有关方面联手,
依法查处合肥荣事达采取非法“兼并”、进而“一元钱”转让的手段瞒天过海,
造成重庆洗衣机总厂“公产蒸发”、“拱送私企”的“改制”问题,依法追究有
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起来,“以保卫‘萨拉热窝’般的精神”,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起来,决不“宽容”任何人践踏《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的庄严规定!

(2007年月9月16日初稿、11月4日定稿)

后记:

从串读网文看奇案原委的三篇系列文章,曾于9月间通过电子邮箱将清样送给有关
劳方和资方官方。文稿头上写着:未定文稿,征询意见;请予批评,不求批准;
欢迎辩驳,以作参考;定稿之后,上互联网。电子邮件同时写明:请各方近期(大
约十天半月的时间)将反馈意见发作者电子邮箱。若无反馈,则视为不予批评和辩
驳,对所涉事实无异议或者保留意见。同时,文稿送请关注此案的专家学者推敲


“以案论政,别开生面。”有专家在精心推敲后竟写下这样的溢美之词,笔者笔
锋欠健岂能忘乎所以安然领受,权作方家表达支持之忱而倍受鼓舞罢了。

资方官方的态度别无二致,至今一概不理不睬,“不予批评和辩驳”。

所幸的是,劳方依法维权显得态度坦然,同资方官方涉嫌侵权而又态度傲慢,形
成极其鲜明的反差。劳方反馈认同三篇系列文章的事实记叙和法理评析,并提供
了网文之外的有关此案的大量书证。其中,包括《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整
体兼并重庆洗衣机总厂协议书》这一非法的无效合同文本的复制件,上面有“政
府代表”谁谁谁越俎代庖“签字”的手迹,足可视情况继续做文章诉诸社会公众


且看有关资方官方还将如何动作!

试看今日之域中竟是谁家之天下!

(2007年11月5日凌晨4时半掷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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