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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外逃贪官到底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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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y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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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三 九月 19, 2007 10:53 pm    发表主题: 真正的外逃贪官到底有多少 引用并回复

真正的外逃贪官到底有多少

作者:王威 稿源:中国青年报   2007-09-13 10:19:3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王利明说:“据我们统计,现在真正逃往境外的是200多人,不像网上说的数字那么大。”王利明是在9月7日举行的全国百强县(市)检察长论坛上做如此澄清的。(《新快报》9月11日)

不久前曾有媒体报道称,“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边防等部门通力合作,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追捕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有关机构还公布了被缉拿归案的卢万里、余振东等7名外逃贪官名单。然而,笔者注意到,网友对如此“成效”并不买账。有的网友认为,抓回来的外逃贪官只是“九牛一毛”、“冰山一角”;有的则质疑,“没抓回来的是否也应该公布一下?”反贪总局负责人如今公布的外逃贪官的“统计数字”,似乎正好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然而,我们不难发现,高检院的统计数字只是“一家之言”而已。去年7月,有媒体报道说,中国有关部门掌握的最新情况显示,目前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在800人左右,涉案金额近700亿元;而同时有媒体报道说,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该数据来自 2004年8月媒体对商务部一份调查报告的报道。在2004年5月,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却公布,我国尚有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500多人。在前年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曾有几位分别来自银行界、建筑领域、交通部门和电力行业的委员相互“揭短”,因哪家行业“外逃贪官”“最多”“最大”而引发了一场“舌战”,虽然彼此互不服气,但终因拿不出“权威”数据而不了了之。

这种情形用一个形象的说法,就是“鸡说鸡话、鸭说鸭话”,本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各部门总是“说”不到一起。这让人很难理解,也完全是不应该的。目前,加紧与各国签署引渡条约,借各国之力缉逃,已成为中国政府的现实选择,但贪官外逃后再去谋求“引渡”合作,毕竟是一种高成本的反腐行为,把希望寄托在仰人鼻息的“遣返”上,终究还是个不得已的“下策”。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只有把贪官外逃的情况摸清,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从而找到解决贪官外逃问题的治本之策。摸清外逃贪官“底数”、掌握其规律,难道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吗?

国际公约狙击外逃贪官的涵义

事实上,这不仅仅是中国的难题。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跨国犯罪越来越严重,威胁着世界和平和他国经济安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成了各国关注的焦点。这样的共识在1998年的第53届联合国大会上形成一致意向:决定成立特设委员会,专门负责谈判《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郭阳,曾作为中方代表进行过一次谈判,还参加过两次研讨。

“看公约打击外逃贪官的作用,主要看两个核心部分,一是定罪,二是引渡与司法协助。”9月23日下午,郭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公约第8条“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或给予不应有的好处,以及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时,都视其为犯罪,比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行贿受贿罪的规定更加宽泛。

在最为复杂的司法协助和引渡这一块,第16条建议缔约各国“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有关的证据要求”。龙梅表示,这种规定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为日后各国间进行协调提供了依据。

刘廷吉教授认为公约的积极之处还在于,要求各缔约国在其本国法律中对本公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规定一个较长的追诉时限,并在被指控犯罪的人逃避司法处置时规定更长的期限”,由此来保证对外逃贪官的长期追惩。

郭阳向记者透露了谈判中的一些有趣内幕,譬如中国联合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一些条文,不少都得到了采纳。

“比如第4条关于保护国家主权的条款,就是我们提出来的。”郭阳说,中方一直强调公约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下适用,不能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为由,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的司法主权。

“而西方国家往往有这样一种趋向:以国际合作为由,想介入他国司法程序。比如在取证的时候,他希望有他的人在旁边,甚至通过他们的司法官员来提问等等,这不被我们的法律所接受。”

资产返还缔约国条款,也是中方和发展中国家联手取得的重大胜利。据他介绍,公约最初是按照1988年的《禁毒公约》来构建的,其对资产处理的原则是实行没收,即财产在哪个国家就由哪个国家所得,因为那些资产是贩毒所得,没有合法所有人。

“但是我们提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情况很复杂,有些是侵占合法所有人的,因而首先应考虑合法所有人的利益。这一要求被写进了第14条中,规定优先考虑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交还请求缔约国。”郭阳说,从保护本国利益的角度,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强调属地管理,而发展中国家关心自身的资产流失问题,始终坚持,在这一条上谈了好几个回合,最后以中方的胜利告终。

当然,在双方的博弈中,发展中国家也做出了不少让步。譬如以美国为首的包括西方和部分东南亚国家的反洗钱金融工作组,有个反洗钱四十条指导规则。他们希望把这个规则全部纳入公约中有关反洗钱的条文中来,进而把这个区域性的文书全球化。

由于这个规则涉及对他国金融机构的渗透,中方坚决反对,美国代表多次下来做中方工作,最后结果是对它进行了弱化,吁请缔约国在不影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将各种区域、区域间和多边组织的有关反洗钱倡议“作为指南”。

“这样一来,反洗钱四十条指导规则就只是一个参考,而非一个标准,双方各退一步,但他们的让步更多一点。”郭说。

在历经11次艰苦的谈判后,2000年12月12日,联合国在意大利举行签署仪式,中国当天签署该公约。之后两年,中国对文本进行了通盘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认为,中国法律与此公约虽然有差别,但无原则性的冲突。因此外交部于去年年底向国务院提出批准建议,今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了这一公约,并将于9月27日正式生效。

这仅仅是对外逃贪官敲响的第一声丧钟,另一个即将在年底提交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在更大程度上超过前一个公约。

障碍仍然存在

是不是批准了这些公约,一切难题就迎刃而解了?答案并不那么乐观。

“不少人理解为只要有了这个公约,即使两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也可能将罪犯引渡回来,这是错误的。”长期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自力分析说,公约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书,属于非强制性的,实际上还是受有无双边引渡协议的限制,即使有公约,对方也可因为没有双边协议而拒绝引渡。而这些,同样取决于两国关系和具体协商情况。

他说,公约的生效,只是奠定了一个国际法的基础,可以作为一个法律依据,但如果一个缔约国不执行公约,也没有什么具体制裁措施,“这就是国际公约的限制性。它的落实,要靠缔约国之间的协议,靠本国法律与国际法的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公约之后,这部国际法便成了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如何使之与整个体系兼容匹配,如何弥补刑法与国际公约的距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卢建平教授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从实际出发,修改自己的法律,适应全球开放环境的需要,“我们很多人对这个问题还认识不清楚,认为我们自己的法就行了,缺乏全球的眼光。好在央行关于反洗钱的规定,已经在往这个方向走了。”

卢建平还批评,在执法国际合作上问题更多,譬如对于外流赃款的追缴问题,中国方面往往认为,这是国有资产,坚持全额收回,结果就谈判不成。

“其实光靠一国的警力是不可能查清、查封及没收回来的,需要外国的合作。有合作就要有支出,对方是不是应该作出合理的扣除?赃款分割是国际上通行做法,但我们很多人脑子转不过这个弯来,这就可能令你一分钱也得不到。”卢教授说,公约提供了双方缔约的大框架,在谈判时中国应该摒弃一些旧观念,以更为开放和全球化的眼光,来进行国际合作。

日前就传来非利好消息,美国国会没能批准通过公约,原因是按照美国法律体系,必须先以国际法为蓝本,修改完国内法后才能批准。

龙梅向记者表示,在她经手的案子中,绝大部分涉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美国没能批准该公约,无疑对中国此后开展工作非常不利。

而郭阳对此相对乐观,他告诉记者,在他参加的两次研讨会上,美国专家对这个公约持肯定态度,但他们表示美国批准该公约需要时间。“比如说《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参与了,美国就因为其国内法对儿童的年龄定义与公约有差异,长期不能批准。”

事实上,据不少媒体报道,美国最近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采取了新举措。今年8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和海关执法局联合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在迈阿密设立了ICE(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移民和海关执法)特别行动小组,它有权没收涉嫌贪污腐败的外国高官经由洗钱渠道进入美国的财产。据悉,该小组已经开始运作,几个涉及拉美高官洗钱的案件正在处理。他们向媒体表示,“美国不欢迎贪官们的钱”,因为它们对美国经济存在很大危害。

外逃贪官带走50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12:08 南方日报

随着联合国公约生效,4000外逃贪官将永无宁日

北京消息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消息,我国至少有4000名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一些已经逃到境外,他们携带的赃款超过50亿元人民币。

要解决贪官外逃的问题,就是将那些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最近美国政府已经开始了一项特殊的行动,没收那些涉嫌贪污腐败的外国官员在美国的财产。

如果美国起诉这些外国腐败官员的洗钱罪行,经审判后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以判处20年监禁。根据各国和美国签署的引渡条约,贪官也可以被引渡回国。

打击外逃的贪官,各个国家重点依靠的是国际间的合作。1994年我国和泰国签订了第一个引渡条约以来,目前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已经达到了40多个。在今年的8月27号,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而这个公约的生效将会对我国追捕那些跨国犯罪分子,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以前检察院在追捕外逃贪官的过程当中,最大的困难是调查取证,取得政府、银行、公司的一些文件,包括一些营业的文件。要引渡某一个人,其前提是他在两个国家都构成犯罪,这些都是需要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合作。

《联合国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犯罪分子是一种震慑,第八条就更规定了腐败犯罪,规定了执法的合作、引渡、司法协助。这些条款对打击预防腐败犯罪意义重大。目前有147个国家签署了这个公约,也就是说世界上有大多数的国家都签署了这个公约,那么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日子肯定不好过。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会于今年的9月29号正式生效,同时我国也正在参与起草一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纪委也在这个时候派出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各地的官员进行巡视,对他们的出国通行证以及出国护照进行了检查和管理,一旦发现有意外的情况,将会及时做出反应。

我国有4000名贪官逃往海外 海南是重灾区(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3日08:27 新华网

杨秀珠

狠捞上一把,然后逃到国外,利用国际间的法律冲突和司法管辖壁垒,就此逍遥法外,这样的现象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涉案百千万乃至金额逾亿之巨的腐败官员在异国他乡过着优裕的“人上人”生活,严重败坏党风党纪,影响国家整体形象。

中国的贪官污吏走向世界,逃亡他乡,是近年来已得到重视的中国反腐新问题,公众期待对症下药的处方和治理沉疴的猛药“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最近几年,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腐败犯罪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卷巨款潜逃海外。海外追逃,也因此成为共和国反腐败斗争的艰难使命。

据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有超过4000名中国外逃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最保守的估计有50亿美元的资金被他们卷走。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话没少用来告诫那些腐败分子。然而,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得不面临的尴尬现实是:一些腐败分子手伸了,而且伸得很长——贪污受贿金额巨大,但是他们没有被捉住,因为他们的腿也长得长--他们逃到国外去了,靠着贪污受贿得来的赃款逍遥法外,而我们的法律却奈何他们不得。由于国际间的法律冲突和司法管辖壁垒,一些外逃贪官尽享安适而法网不及。对此,人们固然愤懑,但也很无奈。

贪官外逃与国资外流综合症

随著反腐风暴的掀起,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是,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在位期间猛捞猛刮,有计划有步骤地向海外转移资产,一有风吹草动,逃之夭夭。有媒体透露,近年来,每年惊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部门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出逃案为20至30件,而其中能成功引渡回国的仅有5名左右。据海外消息透露,在今年“非典”肆虐期间,仅四五月份,就有180多名在职、已退下的处级以上干部失踪、外逃,或在外考察访问逾期未归;一些外逃高级干部在途中、边境、机场港口被抓获。检察机关曾有官员称,抓回来的和逃出去的几乎不成比例。

2003年4月20日中午,58岁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携同女儿、女婿、外孙女等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据消息人士透露,他们经由新加坡,转道至美国,那里,有她多年前置下的五处高级房产。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是短短一年时间内继原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程三昌后河南省出逃的第二个厅级高官。2001年5月,身为河南省政府设在95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跑到新西兰定居。

海南省则更是外逃贪官重灾区。海南建省时间在全国最短,且不论那些逃跑的一般小厂长、经理,光轰动全国的厅局级逃亡贪官就有:海南省首任计划厅厅长李永生、海南省财税厅厅长刘桂苏、海南省工商管理局局长富荣武、海南省粮食局局长陆万朝等。

中国媒体近年来时常爆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中国新移民的富豪生活,他们中有许多是国内贪官转移过去的“孤儿寡母”,住着一次性付款的豪宅,开着好车,生活优越得连当地人都望尘莫及。?

贪官出逃引发了多种后遗症,数以亿计的国有资本外流首当其中。

“外逃海外的贪官4000多名,涉案金额50多亿美元”。这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公布的数字。两年多过去了,在外逃贪官的名单上,却增添了不少“重量级”人物: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正部级官员高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董明玉……这些人每个人的涉案金额都过亿。?

关于中国资本外逃规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家大致估计,光1997年—1999年间外逃资本总规模为520亿美元。在巨额的外逃资本当中,贪官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占有一定比重。而很多贪官向国外转移财产时使用化名,或将巨额资产寄存在他人的账户下。这给国家收回资产又增加了难度。这还不包括通过留学渠道外逃的资金。许多来自中国的留学生(尤其是小留学生)花钱如流水,这些新一代留学生的父母,除了私营企业老板、白领阶层以外,相当一部分是政府官员。

长期研究跨国犯罪问题的专家认为,贪官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势必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专家不无忧虑地指出,贪官外逃,严重败坏党风党纪,有损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影响国家的整体形象。犯罪信息也是可以传播的,而近年来贪官“捞了就跑”现象传递出来的犯罪信息,影响非常恶劣,尤其是贪官外逃后却能逍遥法外,逃避惩罚,将会使一些不法之徒纷纷效仿,从而加剧同类犯罪。

管理疏漏使贪官外逃有机可乘

中国腐败官员外逃的形式很多,除了持有合法证件公然外逃之外,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通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三国及偷渡等几种方式,是贪官们惯用的伎俩。他们的不义之财,也通过虚假投资、合同,或者子女、家属出国而外流。

贪官携款外逃何以能逃成?首先靠的是“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规和管理体制不完善,防止资本外逃的“软硬件”尚不具备,金融外汇管制系统尚未建立起为大额资金外流进行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从而给资本外逃预留下较大的空间。更何况一些贪官跟海关、边防等系统中的腐败分子相勾结,违规超限额携钞出境十分常见。地下钱庄的失控更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

对外投资贸易管理不善也被官员携款外逃钻了空子。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在美国的国有公司不少亏损,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却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了“投资移民”。近年来,许多中资外贸企业宣布破产前,部分资产和利润早已被转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护照管理上的漏洞同样难辞其咎。出逃的贪官手上大都持有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有的随时带在身上),且与潜逃国外的走私、贩毒团伙不同,多数属于真护照。更何况,假证件屡禁不绝,从社会上搞一个以假乱真的黑护照也非难事。

厦门远华案主犯赖昌星,就是凭着一本香港护照及这些便利条件,逃入加拿大的。正是为了有效监控高官外逃,应对频发的此类现象。今年8月初,《关于党政机关、司法公安部门人员出境、出国通行证、护照管理措施》紧急通知下发。 (完)

(曾金胜)(来源:时代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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