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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武汉长办革委会副主任顾建棠给胡锦涛同志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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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y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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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二 七月 07, 2009 10:00 pm    发表主题: 原武汉长办革委会副主任顾建棠给胡锦涛同志的公开信 引用并回复

原武汉长办革委会副主任顾建棠给胡锦涛同志的公开信

尊敬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 并政治局:
您好。我是原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的干部顾建棠,(筒称“长办”现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男 78岁,现住武汉市解放大道1277号协和医院18栋3单元601。身份证号码:420103193212283214。
本人于1949年3月參加革命。1950年1月加入新民主主义青年团,1954年10月,江苏省人亊厅从海门县政府调入南京《长江水利委员会下游工程局》,1955年5月调武汉《长江水利委员会》人亊处,1956年9月入党,1959年9月共青团中央团校第十期毕业。直至1966年7月。(从未犯任何错误,且年年先进)
1967年10月,国务院授权武汉军区党委批准结合为《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68年2月,周恩来总理提名结合为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常委。
1968年12月8日起至1975年,作为“北、决、扬”、“516”和“反江青”的反革命骨干,不间断的关进“五不准”学习班,无限期审查; 1976年12月又被隔离审查,1978年1月被武汉市公安局逮捕,1983年1月21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当总书记有可能看到此信时,也许要思忖:既然向党中央写信,何必公开呢?问得在理。我是亊出有因,万般无奈呀!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至二十二日,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 “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经中央审理后,就在这个会上审理认定:湖北省的夏邦银(中共九、十届中央委员,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常委)、朱鸿霞(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胡厚民(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常委、省总工会副主席)、张立国(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共青团省委副书记)四人,应受刑事处罚。顾建棠等不受刑事处罚,作其他组织处理。
然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迟文和等主要负责人,在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七日,己经知晓中央对我的审理认定之后,明目张胆对抗中央,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对我实行了违纪、违规、违法判决。
在原判决执行十六年后,我以确凿的新的证据,到处诉求,并于2000年3月20日和2001年3月22日,先后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申诉,请求重审,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可是中、高两级法院的承办法官,都在不查阅中央和省委的“两案”审理档案、不查核关键证人证言的情况下,驳回申诉。
由于不服驳回,我从2001年12月至2009年4月,先向党中央、湖北省委和省人大,武汉中法、湖北高法和最高法院,湖北省和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等领导同志,发呈挂号和特快申诉状(信)360多件,我是天天盼,月月望,年年等,但如泥牛入海。
总书记!您也是平民出身呀,一个蒙冤至今26年的贫病交加的老人,在呼天不应,喊地无回的绝望之下,不向您总书记告御状,向谁诉冤情求公正呢?!这就叫万般无奈,请您体谅。
我已近八旬,反复思考,下决心冒着有可能再坐牢房的风险,写此公开信,第一、我在此前,向您胡总书记、温家宝、曾庆红、吴官正、罗 干、周永康、习近平等党中央领导人,发呈了十六封特快和挂号:
致党中央政治局领导同志的申诉信16件
胡锦涛同志6件:
2006/09/17/ EQ664181077CN
2006/09/18/ EQ844186549N
2007/06/08/ 挂号
2007/09/23/ 挂号
2009/04/26/ XA03452100542CN
曾庆红同志2件:
2003/03/21/ EH468113077CN
2003/08/04/ 挂号 0158
罗 干同志2件:
2003/03/12/ EH468113491CN
2003/08/04/ 挂号0159
吴官正同志3件:
2003/03/12/ EH468113488CM
2003/08/04/ 挂号0157
2006/09/18 EQ844186566CN
周永康同志2件:
2003/08/04/ 挂号0157
2009/04/27/ XS03452208542
温家宝同志1件:
2003/07/12/ 挂号0865
习近平同志1件:
2009/04/28/ XA03451899542
满腔热望“呈诉求”,有谁知断线风筝“无回影”。我是心如刀绞,欲哭无泪。也许您们身边秘书“专了您们的政”,您们没有看到;也许您们阅批给了湖北省委或湖北省高级法院,但他们欺上压民,要不然,恕我直言,就是我们党中央最高领导同志在处理人民来信方面的工作,没有到位,没有以身作则。这就叫亊出有因。所以只好用公开信的方式给您喊冤求助,看看有无反应?有可能阅批,也有可能因此捅了漏子。第二、对此信,也许有网友跟帖,正好让大家来评说评说,胡总书记也正好借此听听民意,党中央不是说过“要问政于民”吗!如果大家认为我说的不对,原审法院的判决是对的,我承受原判决对我的处罚;倘若大家认为,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判决不对,它违抗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的审理认定,是对中央政治权威的挑战。那么,到底是执行党中央对我的认定?还是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判决?相信总书记自有正确决断,并将维护中央权威,还民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一]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抗中央和省委对我的审理认定违纪、违法、违规审判,故意制冤
第一、判刑十六年后方知中央和省委对我的审理认定
(A)邂逅夏邦银得悉省委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1983年1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原判决执行16年后的1998年6月18日,在武汉市汉阳桥头公交车站,偶然碰到了20多年没见面的夏邦银同志。
我问:你刑满后去了那里?
夏说:我90年刑满释放后,回我原单位汉阳轧钢,现在已退休。
我又问:你判十五年,能回原单位,我判七年,怎么不能回呢?是否有什么文件精神?!
1998年6月23日,我收到了夏邦银同志给我信。按原件抄录如下:
顾建棠同志:你在六月十八日问我“你回汉阳轧钢厂安排工作是否有什么文件精神。”一九九0年3月,我的单位汉阳轧钢厂拫据当时省市的有关文件,派人(厂长书记等)到我家了解情况,并说在家休息。不久厂里向我提出三项工作,可由我选择,其中一项是我原在的检验科,我要求做门卫传达工作,我一直工作了八年,后在一九九七年七月,我要求退休,厂部也很快为我办了退休手续。
此致
祝你万事顺心,身体健康
老朋友 夏邦银6月21日

接信后,我到汉阳轧钢厂请夏邦银帮助我能否在厂里找到省、市委的有关文件。结果在劳资科找到了湖北省劳动厅关于安置朱鸿霞、夏邦银、张立国回原单位工作的文件。按原件抄录如下
湖 北 省 劳 动 厅
鄂劳函字(90)第041号
关于朱鸿霞等两案人员刑满释放后安置工作的函
武汉市劳动局:
根据省委政法委政法办(90)3号》文件和省委领导同志批示意见,现划拨三名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劳动指标给你们,用于安置朱鸿霞、夏邦银、张立国等三人工作。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协力合作,认真落实。
湖北省劳动厅印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法委员会

根据省劳动厅鄂劳函字(90)第041号文件,一心想找到省政法委员会《政法办(90)3号》文件,从98年6月起,我先后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档案舘、武汉市档案舘、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组织部、湖北省政协、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人劳局等处发呈挂号和面访查询,没有找到。随后又走访了原“长办”党委书记丁福五、原政治部主任李文光、原组织部长郭世太、梁华栋、殷欣春、原保卫局长许鹏程、科长吴保梁和原党委秘书王世侨,他们基本上都推托说:“83年是黄友若同志在主持“长办”的全面工作”(黄时任水利部副部长兼“长办”党政一把手)。
1998年11月8日,发信(挂号0747)黄友若副部长。1998年12月26日收到了黄部长12月23日给我的复信。按原件抄录如下:
顾建棠同志:
你好!
两封信都收到,请释念。所提问题因隔近20年了,具体情况我己记不清,此事我已将你的两封束信,交水利部人劳司,并请他们与长委人事部门联系,查清情况,按政策予以处理。
此致。
近好
黄友若98.12.23
但长江水利委员长会一直没有下文。
(B)、闲聊中郑军道出好信息。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到郑军同志(原团省委干部、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常委)处,谈起夏邦银回单位安置是根据省政法委1990年3号文件办理的,我现在苦于找不到这个文件,要是能找到,我也可以回“长办”,不至于现在那样遭孽。
郑军同志当即告诉我;“当时省政法委有个负责同志XXX是专门搞‘揭批查’案件的,听说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都是他经办的,他已经退休,你可以找找他,也许他清楚。”
1999年9月23日,我就向这位负责同志邮呈一信。(由省政法委转)按原稿抄录如下。
XXX同志:
我叫顾建棠,是原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长办)现更名为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干部。22年前只因“文革”运动中响应了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号召和听了周总理的话,跟着当时湖北省委及其工作组,造了林一山的反,被“长办”的决策者,捕送武汉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六年多。1983年1月,由武汉市中级法院以“妄图推翻无产阰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罪名判我七年,当场释放,回“长办”安排。19 83年春节后,市公安局七处,根据省里的有关文件,指派舒明宽同志多次前去“长办”联系,要求接收顾建棠回“长办”安排,但当时“长办”接待人员坚持说,顾原是湖北省革委员会常委,应由省委安排,致使此事延宕至今,成了悬而待办的陈年旧事。
至此,我十七岁(49年3月)参加革命,50年1月入团,1956年9月入党,“文革”前未犯过任何错误,且年年先进,而今不仅沦为阶下囚,而且在我年近七旬,成为一个无组织、无单位、无工作、无收入的“四无”次等国民。“长办”的有关人员,没有遵照党的政策办事,实际上是剥夺了国家给我的基本生存权,十七年来,全靠妻子养活,苦度春秋。对党给予的关怀和国家给予的生存权利尽管没有落实,但还是铭记在心,为了活命,不能弃之不受。
因此,从1998年6月以来,我走访了武汉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原指导员余少平同志,他回忆说; “当时是有省里的文件,你应该回“长办”安排工作,我是听了文件传达的。但文号记不清了,具体去“长办”联系的是舒明宽同志。
我走访了舒明宽同志,舒说:“我是处领导的指派,根据省里的有关文件精神,多次到“长办”为你联系回去的事,但“长办”总是推托。“(附舒明宽的征明)
我还走访了判刑比我重的夏邦银同志(原九、十届中央委员)他说:“我是90年刑满释放,我单位汉阳轧钢厂领导根据省、市的有关文件,安排回厂工作,97年7月办了退休。”(附夏的证明)朱鸿霞、张立国(朱、张都是省革委员会副主任)也都根据省委有关文件,朱鸿霞安排在湖北机床厂,张立国被安排在随县齿轮厂。夏、朱、张三人,是省委政法委政法办(90) 3号文件和湖北省劳动厅的鄂劳函字(90)第041号文件明确规定,由“原单位接收安排”。从1983年2月,市公安局七处根据省里有关文件,要求“长办”接收安排顾建棠,到90年2月省劳动厅发出鄂劳函
字第041号文件由原单位接收安排夏、朱、张三人,虽然时隔七年,但事实表明,省委、省府对“文革”案释放人员,应由原单位接收安排的政策是一贯的,也是既定的。
为了要求长江水利委员长会落实“接收安排”我的政策,在1998年9月至10月,先后面访了原“长办”党委书记丁福五、原政治部主任李文光、原组织部长郭世太、梁华栋、殷欣春、原保卫局长许鹏程、科长吴保梁和原党委秘书王世侨,当面询问:
(1)83年2月到6月,市公安局七处舒明多次到“长办”联系,是谁接待的?
(2)为什么不按当时省委的有关文件安排我?
(3)省委的有关文件,你们都是当时的领导同志,是否看到过?现在能查到这个文件吗?
结果是:有的说“83年前我已离休”。有的说“从未接触过此事”。并都推说:“83年是黄友若同志在主持“长办”的全面工作”(黄时任水利部副部长兼“长办”党政一把手) 。
于是我在1998年11月8日挂号信给时任水利部副部长兼“长办”党委书记、主任黄友若同志,黄部长在98年12月23日覆信我称;“由部人劳司请长委会人事部门查清情况,按政策处理”(附黄部长给我的复信复印件)
经多次面访长江水利委员会党组书记何文桓和人劳局长毕苏谊同志,直到1998年8月26日,毕苏谊局长对我说:“你要求落实回来安排的事,我们可以办,但你要设法找到当时省里的有关文件,我就好办了。”
在80年代,据说你老当时是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的负责人之一,对当时的文革案件,都很清楚,冒昧专修此信,恳请您老回忆一下:
一.当时省政法委对我释放时(83年1月)是否作出了由原所在单位接收安排的决定。
二、政法委是否给武汉市公安局发出了相应的文件?是否也向“长办”发了文。此文件能在何外查到。
三、如政法委没有发文给武汉市公安局,那么你可否知道,是省里哪个厅局向市公安局发出了相关文件。我今年将古稀,只要查到这个文件,这件被延岩十七年之久的陈年宿事,将可解决,从而也将结束我“老无所靠,老无所养”的境地,烦请相助,至盼至要。谢谢并盼函覆。
此致
敬礼
顾建棠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23日挂号0766发出)
通讯处:汉口解放大道1277号协和医院18栋3单元601
电话:85770852
(C)、XXX同志秉公亲书证明,道出真情。1999年10月12日上午10时,XXX同志来电话
X:“你是顾建棠吗?”
顾:“我是顾建棠”
X:“你给我的信今天收到,你是中央定的不判刑的,是那里判了你的刑啊?!”
顾:“是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判了我的刑,我被判刑,你知道吗?”
X:“你的案子是我一手经办的,你的案子和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一起上报中央,是经中央平衡后认定,夏、朱、胡、张判刑,你不判刑回长办处理,你判刑的事我不知道。”
顾:(我当时一听是中央决定不判我的刑,脑门一震,心跳个不停)老谢同志,我能否到你处面谈?
X:可以。(并告诉了他的住址和电话)
1999年10月13日,我和老伴梁丹心面访XXX同志,老X热情接待并说;在“两案”清查审理中,我在省委“两案”办公室工作,“两案”工作从上到下都是由纪委牵头的,你的专案审查是由我负责,当时“长办”还派人协助。在“两案”审理中,中央的政策是宜宽不宜严,坚持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对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和你顾建棠等要作判刑处理,都要上报中央审理平衡,所以夏、朱、胡、张和你等都是经中央审理后,在中央召开的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议上认定:夏、朱、胡、张四人应受刑事处罚,你顾建棠不作判刑处理,回原单位作内部组织处理,也就是说你是不判刑的,考慮到你一贯表现比较好。因此,82年判夏、朱、胡、张四人时,没有你嘛,你判刑的事我不知道。如果是武汉市中级法院判了你,你可以找市委 “两案”办的杨世英同志,看他是否知道,因为如果市里要判你,必经市委“两案”办审理报批。
我问:你能不能给我写个书面材料?
X说:可以,但你来不行,要请组织上来或者请律师来。
又问:你看我现在怎么办?
X说;只有向法院申诉,请求重审。
1999年10月14日上午,我与杨世英同志通话(027-82620721),我自报家门后问:“你是否知道,我被市中级法院在83年1月判刑的事?”
杨世英回话:你们“长办”历来由省里管,你当时是省革命委员会常委,也不归市管,你是由省“两案”办公室管的,我们市“两案”办从未管过你的案子,你可向省“两案”办的XXX了解。
XXX同志在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为我写了书证后,又在2001年3月22日上午,我又一次与杨世英同志通话(82620721):“在中央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两案”工作会议上,平衡认定我顾建棠不受刑事处罚,但由省下放到市“两案”办处理时,我却被判了刑,XXX同志悦你应该了解。”
杨世英同志回话:“长办是中央在汉的大单位,市里从未管过你们,历来都是省里管的,市里和“长办”没一点关系,你的审查处理,市‘两案’办始终没有办过你的案子,你被判刑我们不知道。请向省市公检法了解。”
2000年11月27日谢杰民同志为我亲书了《关于顾建棠的有关情况》的书证。(由元文律师事务所胡昌琳律师取证)
湖北元文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指派本所胡昌琳、刘春晓律师赴你处,通过组织和谢杰民同志调查处理“两案”期间对顾建棠的处理情况,请予支持。
此致
省委政法委
湖北元文律师事务所印章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证明有效到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顾建棠的有关情况
顾建棠原是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干部,“文化大革命”中参加武汉地区造反组织“新派”,是该组织的主要头头之一。一九七一年被省“清查”办列为清查对象(注:清查516)进行清查。认定其在“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当时我是省“清查”办工作人员,并与国防科工委保卫处长秦松萍负责“新派”的清查工作。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也先后派出李维本、刘哲(已调陕西省农委)两同志参加清查。一九七四年因“批林批孔”出现反复,致使顾建棠等人清理工作停顿下来,而顾建棠在此阶段又犯有错误。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党中央成立了“两案”(即林彪、江青专案)办公室,组织动员全国上下揭发清查他们的罪行,并布置各省市请查这两个集团在该地区的帮派骨干分子。湖北省委按照中央的布置,相应成立了“两案办公室”,由省委副书记许道琦主管,由省纪委专管,由省纪委书记杨青、林木森、李文明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思卿负责组织这项工作。我是“两案”办成员。从此省“两案办”对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顾建棠等几十名帮派头头进行了内查外调。
在“两案”审理工作中,党中央非常重视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胡耀邦、王鹤寿等领导同志在中央召开的一至五次“两案审理”工作会上讲话(讲话全文已印发),强调“两案”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上下统一,全国平衡,宜宽不宜严,宜粗不宜细,要坚持“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批判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和“给出路”的方针政策。强调要攷虑“文革”的特定历史条件,允许犯错误,也允许改正错误。
我省“两案”办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经过调查,提出对夏、朱。胡、张、顾等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意见,报省委同意后,带到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上进行讨论平衡。经中央审理后,直到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议认定,我省的帮派分子应受刑事处罚的是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四人。
而顾建棠等人由省下放到各地市、各部门作其他组织处理。顾建棠则由武汉市“两案”办(负责人是市纪委的杨世英同志)和“长办”处理。全国“两案”审理的五次工作会议我都陪许道琦、林木森、张思卿等同志参加,会前事和会后精神都向省委作了汇报,文件材料都存省纪委。
一九八二年,我省按照中央审判王、张、江、姚的办法,成立了审判夏、朱、胡、张的审判专班,由张思卿同志牵头,钟澍钦、谢杰民、迟文和、余湘、艾江金参加的审判办公室,设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夏、朱、胡、张的审判,经过数十人,几个月的审理,最后判处他们的有期徒刑,分别为十七至十九年。从此省里的“两案”审理工作基本完成。此后,我回省委组织部并到中央党校学习。而顾建棠被判刑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一九八四年,我被调省政法委工作。随后夏、朱、张也先后刑满释放。按照中央的给出路政策,经省委同意并组织有省劳动人事厅,负责对他们的出路进行安排。经过工作,夏邦银回原单位汉阳轧钢厂,朱鸿霞回武汉重型机床厂、张立国回随县齿轮厂当工人(省劳动人事厅为此专门发了文件),除夏邦银服从回原单位外,朱鸿霞和张立国要求自谋职业(胡厚民已死亡)。当时中央和省委坚持给出路的政策,规定对这类刑释人员应一律安排工作,原则是:一、回原单位;二、安排当工人;三、工种可从实际出发。按此精神,顾建棠可以不判刑,即使判了,刑满后也应给出路安排适当工作。以上情况和建议供武汉中院和省高院参攷。此外,前不久武汉市中院的同志曾打电话约我谈顾建棠的情况,后来就没有联系了。
XXX
2000年11月27日
《组织签署》:XXX同志原任省委政法委秘书长现己退休“两清”时在“两清办”工作所写材料供参考
省委政法委办公室印章 23/1
(D)、查得《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XXX所言得到佐证。我根据XXX同志书证中提到的“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议”的线索,2000年3月6日,以合法手续,(湖北省档案舘开具的“湖北省事业性收费票据”NO303699)在湖北省档案馆查得了中共中央(1982)9号文件和中共湖北省委(鄂发1982)26号文件。

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1982]9号
中共中央关于批转《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文件
鄂发[1982]26号
印发《黄知真同志在《第四次全省“两同”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蒙冤十六年后,天赐机缘,拨开迷雾,终见真相显露:武汉市中级法院在本案审判中,确实违抗了中央对我的审理认定,并且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把中央已经在《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上认定不属应受刑事处罚,作其他组织处理的顾建棠判了刑。
第二、武汉市中级法院的审判是对中央和省委认定的故违。
(1)、武汉市中级法院的迟文和院长对中央关于“两案”定性处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省委对我的认定,早已心知肚明。
一九八二年二月三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批转《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该通知写道:1981年11月6日至22日,中央在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讨论平衡了“两案”中受审查的属于中央管理、省、市、自治区或中央部委一级管理的拟判刑人员和属于中央管理的拟开除党藉人员的名单;研究了“两案”定性处理的有关具体政策。(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第3页)就在这个会上认定顾建棠不属应受刑事处罚,作其他组织处理。
一九八二年二月,在中共中央[1982]9号文件发出后,武汉市公安局第一看所的余华山指导员找我说:你赶快写个保外就医的报告。我问为什么?余说“上面有精神。”写后不几天就叫我回家就医。“上面有精神”之说,实际上是省委正在执行中央认定。余华山证明按原件抄录如下:

湖北元文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特指派本所胡昌琳、刘春晓律师赴你处,通过组织和余指导员调查关于顾建棠的情况。请予支持。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七处
湖北元文律师事务所印章
22000年12月10日
本证明有效期限 2000年12月25日

调查笔录
时间:2001年1月12日下午,
地点:宝丰路81号
调查人:胡昌琳、刘春晓 记录人刘春晓
被调查人:余华山 男 72岁 市公安局七处一所
问:我们是湖北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顾建棠委托代理其申诉一案,为此找您了解当年有关情况
答:行。顾建棠是78年元月8日关在我们看守所,他不服,主要我在做工作。82年2月顾建棠被批准保外就医,是我送出去的,他家里蛮困难,83年元月我们把他收监,法院判了七年,宣判的时间是83年1月21日。判了刑后我又把他送回家。送回去时过春节,他家很困难,我们送了50元到他家里,是我送的。
问:是否有这个事,由于长办不接受所以当时判了刑
答:当时单位是不要他,单位说判了刑就不要了,我记得他这个案子原来是省公安厅段处长、艾副厅长等。
问:您还知道什么情况:他关在这里就是这些情况?请焦看看记录,如记录无误请签名
答:看过不错
余华山2001.元.12.
余华山同志原系七处干部己退休
武汉市公安局监管处政治处2001.1.12.印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七日至四月八日,湖北省委召开了《第四次全省“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武汉市中级法院院长迟文和參加了会议,会上传达和学习了中共中央[中发(1982)9号]文件,并听取了经中央审理后,在《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议》上认定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四人应受刑事处罚。而顾建棠等人由省下放到各地市、各部门作其它組织处理的传达。(省档案舘中的会议原档)
省委书记黄知真同志在会上还特别强调:对“两案”的定性处理,是否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是检验我们在政治上是否与中央保持一致的一个标志。(中共《鄂发(1982)26号》文件5页)
(2)、武汉中级法院的院长迟文和对省委决定成立“夏、朱、胡、张审判专班”时没有顾建棠、审判时也没有顾建棠的背景,更是一清二楚。
在省委召开的《第四次全省“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后,成立了湖北省处理“两案”指导小组和审判夏、朱、胡、張的“审判专班”,迟文和院长都是领导成员。他对与夏、朱、胡、張”同时经中央审理认定的顾建棠不设“审判专班”的内情十分清楚,只因在《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上认定“应受刑亊处罚”的四人中没有顾建棠,会上同时认定顾建棠是作其他組织处理。所以1982年7月26日夏、朱、胡、張”宣判时,顾建棠还在保外就医之中。
(3)、武汉中级法院精心择日快速开庭,意在摆脱“两案”审判程序,实现枉法审判。
“两案”清查定性处理中,对于“两案”受审人员应受刑事处罚的,都要先经各级“两案”办“审判专班”的审理认定,并有省、市委同意判刑的批文,承办法院才能开庭审判。这是必须遵循的“两案”审理程序,否则就是违规。
我顾建棠是经中央审理认定“作其他组织处理”的,若要对我审判,首先要有中央对我的“应受刑亊处罚”的认定;其次要先经省委“两案”办的“审判专班” 审理;第三要有省委批文。武汉市中级法院方可对我开庭判决。而原审法院手中既没有“应受刑亊处罚”的中央认定,又无省 “两案”办“审判专班”的认定和省委批文,是否有武汉市委的批文呢?不得而知。但从审判时间上来看,武汉市中级法院是作了精心选择的:1982年8月15日,武汉市委“两案”办公室结束,1982年9月15日,湖北省委“两案”办公室结朿。武汉市中级法院就趁机利用这个“审判程序”的真空时段,匆匆忙忙在1983年1月16日把我收监,1983年1月18日检察员吴天起、宋瑞腾向我递送起诉书,((83)武检二字第一号起诉书1983年1月12日) 1983年1月20日法院的丁锋向我通知开庭日期,1983年1月21日开庭、宣判、释放。前后只六天,罕见的高速审判,而且还有344天余刑也免了。可见其底气不足,心虚理亏,猫腻犹存。
难怪省委“两案”办负责人谢杰民同志说:“对顾建棠被判刑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武汉市委“两案”办负责人杨世英同志也讲:“你顾建棠判刑的事,我们不知道”。谢、杨两同志那里知道,这是武汉市中级法院钻了省、市委“两案”办结朿后的“审判程序”真空的空子。
(4)、武汉中级法院“确认”的定罪材料,原来是套用中央认定所依的材料。
武汉中级法院1982年1月21日的判决书确认顾建棠的“犯罪行为”共十起,其中1967年1起,1974年1起,1976年8起。这些十起材料,正是经中央审理后,在1981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认定顾建棠不受刑亊处罚,作其他组织处理所依的材料。(湖北省档案舘“两案”审理原档可证)
武汉中级法院明知中央认定顾建棠不受刑事处罚人员,作其他組织处理所依据的就是这些材料,而在省委传达中央认定10个月后,武汉中级法院竟套用了这这些材料,把顾建棠定罪判刑。
明知中央认定不惜颠倒乾坤,精心巧妙安排意在欺人制冤:武汉中级法院在本案的审判中,用区区“本院确认”四字把党中央的“审理认定”打倒了,把我顾建棠的政治生命抡杀了。这一切,都是发生在原审法院领导人学习党中央的“两案”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之后,都是发生在原审法院领导人知道《第五次全国 “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上对顾建棠不受刑事处罚,作其他组织处理的认定之后。可以这样说,这是明知故违。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新的确凿证据提出申诉遭无理驳回
(1)武汉中级法院对申诉人提供的重要证人不作调查,驳回申诉。
2000年3月18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邮呈挂号:0651)并在2000年4月24日(挂号0268)向立案庭赵法官、2000年5月7日(挂号1104)向审监庭、7月17日(挂号0997)和9月3日(挂0号873号)又向承办法官胡惠发法官,书面提供了可供调查的重要证人XXX同志,但胡法官只给XXX“打电话约谈顾建棠的情况,后来就没有联系了”,未作调查。2000年10月11日,就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向我下达了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武刑监字第3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胡法官在通知驳回时对我说,你这个案子肯定搞错了,但我无能为力。)
(2)湖北省高人民法院有法不依,滥用法律,知错不纠,错驳申诉。
不服武汉中法驳回,我委托胡昌琳律师(原省高法资深退休老法官)代理,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第一、申诉状经省委书记杨永良同志批示交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亊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2001年3月28日,向省高法信访接待室递呈《刑事申诉状》,(接访的是立案庭赵武建法官)。4月7日,我又恳托湖北省省政协副主席XXX同志向主管政法的省委书记杨永良同志呈送了我的《刑事申诉状》。《申诉状》及书证材料目录如下:
顾建棠《刑亊申诉状》及附到书证材料目录
(2001年3月1日,页码见右下方)
(1) 2001年3月1日顾建棠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呈的《刑亊申诉状》……………1-3
(2) 2000年11月22日顾建棠与湖北元文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2001年2月20日胡昌琳、刘春晓《对顾建棠刑亊申诉案的调查情况意见和建议》 ………………4-11
(3) 2000年11月27日,省委政法委原秘书长谢杰民《关于顾建棠有关情况》的证…12-17
(4) 省劳动厅根据省委政法委文件对刑满释放的夏邦银、朱鸿霞张立国安置工作的函…18
(5) 2001年1月12日向武汉市公安局七处余华的《调查笔录》 ………19-22
(6) 顾建棠原工作单位提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印章的“判决书”复印件…23-31
(7) 2001年12月13日从原审法院档案舘复印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起诉黎》、原审《判决书》 ………… …………………32-43
(Cool 2000年3月22日顾建棠向原审法院邮呈的《申诉状》及附件材料…………………44-52
(9) 顾建棠申诉期间2000年5月7日、7月17日、7月31日9月3日向原审法院寄交的调查线索及有买材料 53-86
(10) 2000年10月11日原审法院(2000)武刑监字川第3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87-88
(11) 顾建棠先后向原水利部部长钱正英、副部长黄友若反映情况及两位领导同志的复函 …89-95
杨书记嘱托省纪委XXX同志对《申诉状》提供的谢杰民的书证等材料进行了核对查实,于4月中旬,批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4月30日上午,省高法立案庭赵武建法官电话通知:告诉你一个好消息,你的申诉,省委杨永良书记批示交办,我是第一个看到批示的,你在5月8日上午九点以前,给我们弄一辆小车来,我们要到武汉中法去提原审案卷) 省高法决定由审监二庭的石日庭法官承办本案。
在石法官承办本案中,向他发送了十一件挂号信:
6月18日(挂号0542 ) 7月3日(挂号0868 ) 7月11日(挂号0990 ) 7月18日(挂号0157 ) 8月8日(挂号0499 ) 9月8日(挂号0011 ) 9月24日( 挂号0929 ) 10月8日(挂号0015) 11月13日(挂 号0498) 11月20日(挂号0498 )
在这些信中,反复向石法官陈述:原判决的错误在于违抗了党中央对我作出的不受刑亊处罚,作其他组织处理的认定。把已经中央和省委认定不判刑的顾建棠判了刑;务请到省纪委查阅省“两案”办的原始档案。
第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驳《刑亊申诉状》。石法官约我2001年12月24日上午九点半至十点在武汉中级法院二楼见面。
九点四十五分我和老伴梁丹心会见了石日庭法官,石法官说:你的申诉驳回。并向我递交了11月24日印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同时要我签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
[2001]鄂高法监二刑事第31号
顾建棠:
你为颠覆政府、反革命宣传煽动、诬告陷害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3)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定性不当,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颠复政府、反革命宣传煽动、诬告陷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亊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二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印章

我拒绝签字,同时我毫不客气的质询了石法官,他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当时我与石法官的对话记录抄录如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石日庭法官与顾建棠就《驳回申诉通知书》存在问题的对话记录
时 间:2001年12月24日上午9点45至10点10分左右
地 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办公室
参加人员:石日庭、顾建棠、梁丹心。
石:今天向你送达驳回你申诉的通知书。请你签字。
顾:(看了一下,坚决不签。)法官,我问你,我的申诉请求是因为武汉市中级法院违背当时党中央有关“两案”审理的方针政策,无视党中央审理认定顾建棠不属判刑之列,反而判了我的刑。因此要求撤消原判,改判我无罪,并回本单位按党的政策落实善后。而《通知》对此没有片言只语,相反搞了一个牛头不对马嘴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而《通知》要驳回的东西根本设有向高法提出,我的要求不仅在我的《申诉状》中有,而且在我给你的6月18日、8月8和10月7日等信中都十分明确报告了你,你是怎样看待的?《通知》中为什么对此毫无反映?你说。
石:沉默……………………这是集体研究的。
顾:我再问你,谢杰民同志那里你去核查了没有?张思卿同志那里你了解了没有?有设有省纪委查阅“两案”审查的原始档案?你去了没有?
石: 沉默……………………欲言又止。
顾:这是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石: 沉默…………微笑说,我们的门至今没有关,你还有门路可走。
顾:谁不符合204条的规定?你说。我有新的证据向高院提出申诉,难道不符合204条的规定吗?你那个“四不象”的通知难道反而符合204条?这样的《通知》出自高级法院之手,实在令人吃惊,你们不怕被人当作笑柄。
石: 我们的门还敞着的,你可以继续申诉。
顾:省高院驳回了,我走哪条门路?到哪里去申诉?
石: 你可以继续申诉,在湖北、武汉都可以,总之我们的门没有关。我一定把你的意见带回去,向上反映,你这大年纪了,心情放宽些。
我们一起下车并送他上车。
这份《驳回申诉》通知书的主要错误有二:第一“驳非所申”。《申诉状》中的核心要点是,原判决违抗了党中央和省委的审理认定。“通知”有意廻避,拿不出证据,无力正面交锋。第二、“滥用法律”。XXX的书证等,都是原判决执行16年後才取得的新证据, 以此提出申诉,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人民法院当重新审理”的法定條件,然而省高法不执行这条规定,又找不到驳回申诉的法律依据,只好倒打一耙,反称《申诉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條的规定。岂有此理。
第三、省高法吴家友院长承认已知中央对我的认定。2001年12月26日,我向省政协副主席xxx汇报了申诉被省高法驳回的情况。
席XXX告诉我:你的申诉驳回的亊,在11月省高法的吴家友院长给我讲了,因为当时尚未给你下达驳回通知,我不便给你讲。当时我问吴院长,不是中央审理中只认定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四人应受刑事处罚,顾建棠不在其内是作其他组织处理的吗?吴院长解释说:是有这回亊。但顾建棠是知名人士,武汉中法有权审判。
吴家友院长的“解释”表明:武汉中法和湖北高法对我判刑之前,已经知道中央认定顾建棠不在应受刑事处罚之内,是作其他组织处理。但顾建棠是知名人士,武汉中法有权审判,你中央认定管不着。
人所共知,党中央的认定,武汉市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只有贯彻执行之责,绝无违抗异化之权,原审法院竟敢无视党纪、犯上作祟。
再说“知名人士”就该判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这种条款吗?再摆一摆“武汉中法有权审判”的“权”从何来?听听武汉中法审判顾建棠的审判长是怎么说的。2000年11月16日上午和2001年3月26日下午胡仲华审判长(汉口蔡家甸江大路xxx号x单元xxx室)对我说了相同的话:判夏、朱、胡、张,省委下了文件,但你的判刑没有听说有省委的文件,当时都是市委决定的,没有市委文件是不敢判你的,要是中央和省委认定不判你的刑,而武汉市委决定判了你的刑,这确实是个问题,我可以肯定市委一定有文件,否则我们审判无依据,我们不敢判你的。这个文件在法院和检察院档案室和你的档案中肯定有。这个文件肯定有人批准的,我是具体办案人,我没有看到。但院领导肯定看到这文件。(2001年4月7日下午面访院长迟文和,86岁。他一概推说记不清了,又说我只管十年以上的,你判七年不属我管,又说我们中法是个门面,借给省市委用,都是他们当家。)
再听听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汪院长的说法。2003年2月12日上访,正好是湖北省高级检察院汪院长(女)接待,她听我陈述后说:判你这样的人,一定要有中央、省委或市委的批文,否则法院无权开庭。中央不可能为改变原先认定再发文,省委当时派代表参加中央认定,不可能再给中央写报告要判你的刑,只能是法院有了市委文件,才有权审判你。至于省高法在驳回你的申诉时,为何不把市委的批文作为驳回依据,因为不好依此否定中央的认定,法院也无权公开市委领导的批文,所以你的申诉,只能走党委这条线,法院这条线不行。
四、省高法的退休老法官对《驳回申诉通知》的看法。在省高法工作40年,历任民亊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胡昌琳律师对驳回申诉的看法:看了《驳回申诉通知》后,在2002年1月23日为我的继续申诉补写的“对有关情况的说明”中写道:顾建棠今天送来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高法监二字第3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我认为它是没有认真办案的结果,从内容可以看出,承办人连申诉人的《刑事申诉状》和所附材料并没有认真对待。

[三]
十年诉求三百六 据理力争不间断
坚信阳光能破雾 何惧夕阳近黄昏
十年中发呈出的申诉状和诉求信三百六十四件,平信2,47%,挂号和特快97.53%。先后邮呈中共中央、国务院21件,全国和湖北省人大25件,全国和省政协8件,最高法院38件,水利部9件,湖北省高法104件,武汉中法12件,湖北高检5件,湖北省委120件,武汉市委5件,市公安局8件,中央电视台和法制日报媒体9件。
我上述诉状中反复强调,武汉中法判决书的要害是,违抗中央和省委对我的审理认定,而且是明知故违;反复申明只要武汉中法或湖北省高法拿得出足于否定中央在《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淡”》会上作出对顾建棠不属应受刑事处罚作其他组织处理的认定。我就服从原审判决,否则,就当撤消原判,改判我无罚,回原单位落实善后。两级法院至今不敢回音。
尽管至今尚未讨回公道,又未见迟到的正义,但我不灰心不息气。因为我申之有理,诉之有据,相信胡总书记能支正抑邪。
(1)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中央和湖北省委在《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淡”》会上作出对顾建棠不属应受刑事处罚,作其他组织处理的认定,被武汉市中级法院否定了。孰是孰非?是中央服从武汉中级法院?还是相反?这是摆在党的政法当局面前无法避开而又必须回答的原则问题,只要中国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我相信“中央认定”必将执行落实。要是胡总书记和党中央都不管或管不了了,那党纪何用?何以整肃违纪?何以治国安邦?
(2)与其他刑事申诉案有质的区别。本案不是常见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的错案,而是原判决违抗中央和省委的审理认定,又是知上情而故犯,晓程序而故背,明无证而故套造成了冤假错案。要是胡书记和党中央对此都无法纠正平雪,以人为本何在?法在何方,何以惠民?
(4)湖北省高法的《驳回申诉通知书》,驳非所申,驳而无据,驳而无理,无力与申诉较量。有理走遍天下,无理有权难行。这是历史的走向。

[四]信赖、要求、希望
写此公开信,完全出于对您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的信赖,党中央和您提出并号召的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群众利益无小事”。“ 要注重、促进、维护、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我都相信是真的,而且看作春雷和阳光,雨露和甘泉。所以向胡总书记并中央政治局倾吐冤屈、诉求公平、要回正义、解我倒悬。
对 于解决本案申诉问题,我的要求很低,又简单干脆。先前我多次提出过现在仍然如此:只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拿得出足于否定中央和省委在《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上作出的顾建棠不属应受刑事处罚作其他组织处理的认定,我就服从原审法院的判决,否则就当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我无罪,回原单位落实善后。
我向总书记写信诉求,目的就是要解决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我盼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之前得到解决,好让我在心情舒畅、全家庆幸的气氛中,和祖国人民一道,庆祝由毛泽东主席为首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创建的新中国六十大庆。
此致
敬礼
诉求人:顾建棠
2009年7月6日




附:发呈364件申诉状(信)邮折号码表

党中央和国务院21件
胡锦涛同志:
2006/09/17/ EQ664181077CN
2006/09/18/ EQ844186549N
2007/06/08/ 挂号
2007/09/23/ 挂号
2009/04/26/ XA03452100542CN
曾庆红同志:
2003/03/21/ EH468113077CN
2003/08/04/ 挂号 0158
罗 干同志:
2003/03/12/ EH468113491CN
2003/08/04/ 挂号0159
吴官正同志:
2003/03/12/ EH468113488CM
2003/08/04/ 挂号0157
2006/09/18 EQ844186566CN
周永康同志:
2003/08/04/ 挂号0157
2009/04/27/ XS03452208542
习近平同志:
2009/04/28/ XA03451899542
中央办公厅:
2007/08/23/
2002/01/14/ 特快
中央巡视组:
2004/07/04/ 挂号单0050
2004/08/31/ 挂号0451
温家宝同志:
2003/07/12/ 挂号0865
信访局:
1999/05/07/ 挂号0157

全国人大、湖北省人大25件
副委员长顾秀莲:
2003/06/11/ 挂号单0499
2003/06/11/ 挂号0499
2003/08/04/ 挂号0156
2004/02/23/ EK851086841CN
2006/06/13/ 挂号0068
2006/06/17/ 挂号0129
副委员长成思危:
2003/06/11/ 挂号0443
2003/08/04/ 挂号0155
内务司法:
2006/06/18/ 挂号0080
执法检查组:
2006/06/13/ 挂号0068
人大办公厅:
2002/01/14/ 特快
省人大主任:
2004/04/24/ 挂号0816
杨永良:
2005/04/24/ 挂号0815
邓道坤:
2005/05/09/ 挂号0198
2006/06/13/ 挂号0068
2006/02/3/ EP205974905
2006/03/05/ EP2060271CN
2005/05/09/ 挂号0198
人民代表:
2001/09/1/ 挂号0882
2001/11/18/ 挂号0550
2004/01/31/ 挂号0456
2004/02/02/ 挂号0209
2004/02/03/ 挂号0848
2006/6/30/ 挂号0393
2006/07/06/ 挂号0462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15件
肖扬院长:
2003/02/16/ EJ674827890CN
2003/09/08/ 挂号0618
沈德咏副院:
2002/01/04/ 挂号0270
2002/01/14/ 特快
2002/01/25/ 挂号0737
2002/02/06/ 挂号0871
2002/02/25/ 挂号0969
曹建明副院:
004/03/21/ ET481910393CN
2004/07/09/ 挂号
2004/07/12/ 挂号0223
万鄂湘副院:
2002/01/11/ 挂号0364
2002/01/25/ 挂号单0736
2002/02/25/ 挂号单0968
王胜俊院长:
2008/09/13/ xA03450945542
2009/04/20/ XA03452143942

最高人民法院职能部门23件
立案庭:
2001/12/31/ EH271662042CN
2002/03/03/ EH465837187CN
2002/08/03/ 挂号单
2002/09/21/ 挂号单0615
2002/11/07/ 挂号单 0209
2002/11/25/ EJ100173587CN
2003/01/17/ 挂号单0323
2003/09/08/ 挂号0618
2008/04/15/ XA03451866442
2009/04/24/ XA03452208524
来访办:
202 009/04/24/ 面呈马法官
2008/04/28/ XA04536161942
2008/04/28/ 电子信箱发邮件
2008/04/29/ 平信
2008/05/01/ XA04536021624
2008/05/02/ XA0453233342
2008/05/12/ 面呈马法官入电脑
2008/5/16/ XA04536161942
2008/06/18 XA04535167342
2008/7/22/ XA04536406242
2008/09/23 XA03456735642
2008/11/12/ XA03456510342
2009/04/06/ XA03454094542

中共湖北省委及其职能部门120件
书记俞正声(26件):
2002/01/09/ 挂号0347
2002/01/17/ 挂号0665
2002/01/18/ 挂号0654
2002/01/22/ 挂号0691
2002/01/28/ 挂号0758
2002/02/02/ 挂号0846
2002/02/07/ 挂号0889
2002/02/26/ 挂号0011
2002/3/30/ 挂号0419
2002/06/24/ 挂号0486
2002/07/26/ 挂号0931
2002/08/03/ 省党校虎尚礼转
2003/04/17/ 交省人大汤同志
2003/07/12/ 挂号0863
2003/08/21/ 挂号0362
2003/11/27/ 交民警徐少伯呈
2004/11/08/ 挂号0955
2004/11/21/ 挂号0285
2004/10/21/ 挂号0155
2004/12/02/ EM418986531CN
2004/12/23/ EM224727544EN
2004/12/31/ EM224728142CN
2005/03/20/ 挂号6056
2005/09/20/ 平信
2006/09/26/ 挂号0566
2007/0815/ 挂号
书记杨永良(27件):
2000/10/25/ 平信
2001/03/20/ 平信
2001/03/22/ 人大代表转呈
2001/10/11/ 挂号0251
2001/10/30/ 挂号0226
2001/10/31/ 挂号0251
2001/11/05/ 挂号0310
2002/01/09/ 挂号0347
2002/01/17/ 挂号0651
2002/01/22/ 挂号0691
2002/01/28/ 挂号0757
2001/12/27/ 挂号0203
2002/02/02/ 挂号0845
2002/02/07/ 挂号0889
2002/02/26/ 挂号0008
2002/03/30/ 挂号0417
2002/06/10/ 挂号0299
2003/06/24/ 挂号0487
2003/07/12/ 挂号0864
2003/04/17/ 交省人大汤同志
2003/04/30/ EH467662320CN
2003/08/25/ 挂号50394
2003/11/27/ 交民警徐少伯转
2004/02/02/ 挂号0827
2006/04/19/ 挂号0279
2006/06/05/ 挂号0896
2006/06/27/ 挂号0307
书记罗清泉(4件): 2004/10/21/ 挂号0156
2004/11/21/ 挂号0284
2004/12/23/ EM224727558CN
2004/12/31/ 挂号0498
省委纪检委:
1999/12/15/ 挂号0181
书记黄远志(20件):
2000/01/04/ 挂号0552
2004/02/04/ 挂号单0316
2004/03/28/ 挂号单0686
2004/07/10/ 挂号单0180
2004/08/21/ 挂号0768
2004/10/21/ 挂号0154
2004/11/21/ 挂号0283
2004/12/02/ EN418986514CN
2004/12/23/ EM224727561CN
2004/12/31/ 挂号0497
2005/01/09/ 挂号0009
2006/01/04 挂号单0687
2006/01/07/ 挂号单0725
2006/02/11/ 挂号单0116
2006/03/11/ 挂号单0597
2006/03/21/ 挂号单0743
2006/03/30/ 挂号单0937
2006/03/31/ 平信
2006/04/04/ 挂号单0991
政法委28件
郑少三书记(6件):
2003/08/18/ 挂号0326
2003/09/01/ 挂号0490
2004/01/31/ 挂号0205
2004/11/21/ 挂号0282
2004/12/02/ EM438986528CN
2004/12/23/ EM224727535CN
吳永文书记(6件):
2008/09/13/ xA03450945542
2008/10/17/ 信访室郑同志转
2008/10/28/ 信访室江同志转
2009/04/10/ XA03452106242
2009/04/17/ 平信
2009/05/18/ XA03451818242
张自强书记(14件):
2002/01/04/ 挂号0271
2002/01/15/ 挂号0009
2002/01/17/ 挂号0653
2002/01/22/ 挂号0692
2002/01/28/ 挂号0756
2002/02/02/ 挂号0843
2002/02/07/ 挂号0890
2002/03/30/ 挂号0420
张自强:
2002/06/10/ 挂号0298
2004/01/31/ 挂号0208
2005/09/25/ 挂号0209
2005/10/19/ 挂号0578
2008/09/13/ xA03450945542
2008/11/07/ XA03456462442
张正新书记(2件):
2008/11/06/ 平信
2008/09/13/ 挂号 0345
组织部(8件):
1999/09/30/ 挂号0136
1999/09/03/ 挂号0427
1999/09/27/ 挂号0827
1999/11/16/ 挂号0577
1999/12/07/ 挂号0996
2000/02/12/ 挂号0040
2000/02/27/ 挂号0252
2000/03/07/ 挂号0413
办公厅(8件):
1998/09/10/ 平信
1998/09/12/ 挂号0793
1998/09/20/ 平信
1998/10/05/ 挂号0180
1998/10/19/ 挂号0399
1999/09/03/ 挂号0425
2005/05/09/ 挂号0197
2005/07/11/ 挂号0950

湖北省高法及其职能部门104件
省高法吴家友院长(37件):
2001/11/17/ 挂号0539
2001/11/29/ 挂号0225
2001/12/27/ 挂号0202
2002/01/11/ 挂号0364
2002/01/17/ 挂号0652
2002/01/22/ 挂号0689
2002/01/25/ 挂号0736
2002/01/26/ 挂号0755.
2002/02/02/ 挂号0844
2002/02/07/ 挂号0887
2002/02/26/ 挂号0010
2002/03/30/ 挂号0418
2002/06/10/ 挂号0294
2002/11/28/ 挂号0573
2002/12/10/ 挂号0802
2002/12/04/ 挂号单0614
2002/12/20/ 挂号0829
2003/08/22/ 挂号单0391
2004/06/07 挂号0315
2004/07/04/ 挂号0051
2004/09/18/ 挂号0740
2004/09/24/ 挂号0836
2004/11/08/ 挂号09547
2004/11/08/ 挂号09547
2004/12/13/ 挂号0967
2005/10/21/ 挂号0616
2005/11/24/ 挂号0296
2005/12/10/ 挂号0070
2005/12/30/ 挂号0633
2006/03/30/ 挂号0915
2006/04/06/ 挂号0036
2006/04/15/ 挂号0211
2006/04/26/ 挂号0396
2005/05/08/ 挂号0287
2005/06/28/ 挂号0709
2006/06/02/ 挂号0885
2006/10/06/ 挂号0882
2006/07/09/ 挂号0740
2008/04/15/ 平信加重8元
吕忠梅副院长(15件):
2003/05/29/ 挂号单0307
2003/06/23/ 挂号单0608
2003/08/26/ 挂号单0422
2004/02/18/ 挂号单0215
2004/03/19/ 挂号单0146
2004/06/07/ 挂号单0316
2004/07/04/ 挂号单0052
2004/09/24/ 挂号单0836
004/11/08/ 挂号单0955
2004/12/13/ 挂号单0968
2005/07/04/ EN879171553cn
2005/10/09/ 挂号单0438
2005/11/25/ 挂号0316
2005/12/16/ 挂号0781
2006/07/09/ 挂号0312
张仲全副院(3件):
2005/07/29/ 挂号0255
2005/11/30/ 挂号0474
2005/12/12/ 挂号0677
李官喜副院(2件) :
2005/12/12/ 挂号0675
2005/12/30/ 挂号0532
张传读副院(4件):
2002/02/06/ 挂号0870
2002/02/25/ 挂号0968
2005/12/10/ 挂号0070
2005/12/12/ 挂号0674
吴德桥副院
2005/12/12/ 挂号0678
彭方明副院
2005/12/12/ 挂号0679
张正新副院(5件):
2005/07/11/ 挂号0587
2005/08/04/ 挂号0587
2005/11/26/ 挂号0329
2005/12/12/ 挂号0676
立案庭(12件):
2001/03/21/ 赵建武收申诉状
2001/06/08/ 挂号0294
2003/11/04/ 挂号0473
2003/11/11/ 挂号0535
2003/12/11/ 挂号0951
2004/01/07/ 挂号0292杨庭长
2004/01/19/ 挂号0415杨庭长
2004/02/18/ 挂号0214杨庭长
2004/03/18/ 挂号0112
2004/03/30/ 立案庭沈同志
2004/06/12/ 挂号0455
2008/06/16/ 申诉接待室
审监二庭(11件) :
2001/06/18/ 挂号0042
2001/07/03/ 挂号0868
2001/06/18/ 挂号0542
2001/07/11/ 挂号0990
2001/07/18/ 挂号0157
2001/08/08/ 挂号0499
2001/09/08/ 挂号0037
2001/09/24/ 挂号0929
2001/10/07/ 挂号0015
2001/11/13/ 挂号0498
2001/11/20/ 挂号0595
纪检委书记王德扬(6件):
2001/11/19/ 挂号0551
2002/04/19/ 挂号0067
2202/05/21/ 挂号0058
2002/05/24/ 挂号0128
2002/06/10/ 挂号0297
2002/11/27/ 挂号0572
审判委员会(4件):
2002/06/10/ 挂号0290
2002/10/30/ 平信
2002/11/27/ 挂号0583
2002/12/12/ 挂号0538
中共党组(3件):
2002/12/12/ 挂号0538
2002/11/27/ 挂号0569
2005/05/08/ 挂号0287

全国人民政协和湖北省人民政协8件
全国政协钱正英副主席:
2001/07/17/ 挂号0196
2001/03/30/ 挂号0760
2001/07/20/ 挂号0197
2002/11/14/ 平信
湖北省政协丁风英副主席:
1999/11/30/ 挂号0804
1999/12/13/ 挂号0127
2000/01/04/ 挂号0551
2000/07/15/ 挂号0138

中华人民共和水利部9件
原副部长黄友若:
1998/11/08/ 挂号0747
1998/12/30/ 挂号0851
1998/12/09/ 挂号0316
1999/04/01/ 挂号0577
1999/05/30/ 挂号0147
1999/09/10/ 挂号0575
1999/10/05/ 挂号0939
2001/03/26/ 挂号0634
2002/06/27/ 挂号0547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2件
原判记录丁峰:
1999/10/12/ 挂号0033
立案庭(12件):
2000/03/20/ 诉状挂号0651
2000/04/10/ 平信
2000/04/24/ 挂号0268
2000/05/07/ 挂号
2000/06/02/ 挂号0141
2000/06/07/ 挂号0272
2000/07/17/ 挂号0997
2000/07/21/ 挂号0093
2000/09/03/ 挂号0873
2000/09/20/ 挂号0233
2000/10/05/ 挂号0410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8件
公安局长史昌旭(8件) :
1999/10/05/ 挂号0198
1999/05/19/ 挂号0378
1999/08/28/ 挂号0231
1999/09/04/ 挂号0443
1999/09/15/ 挂号0616
1999/10/09/ 挂号0988
1999/09/21/ 挂号0738
2001/03/31/ 挂号0773

湖北省高级人民检蔡院5件
2002/06/25/ 面呈莫处长
2004/01/16/ 面呈方检察长
2005/05/20/ 挂号单0199
2006/06/13/ 平信
2008/04/15/ 超重平信8元

中共武汉市委5件
原书记谢滋群:
2001/02/08/ 挂号0600
2001/02/23/ 挂号0098
2001/03/23/ 挂号0582
书记苗圩:
2005/12/19/ 挂号0883
市长李宪生:
2005/12/19/ 挂号0834

向传媒单位邮呈请求再审申诉状9件
敬请中国中央电视台《小丫信箱》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递呈:
2006年3月5日/特快EP206027109 CN
敬请中国中央电视台《白岩松信箱》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递呈:
2006年3月5日/特快EP206027108CN
最高人民法既《中国申诉网》王学农
2006年10月7日挂号0947
《中国法制报》邮寄申诉状
第1件2002/01/26/特快EH275139193CN
第2件2002/02/6/挂号单0869
中国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撒贝宁
第1件2001/10/31/特快EH274773802CN
第2件2001/11/17/挂号0540
《法制日报》张家成
2002/01/26/特快EH275139193CN
200202/06/挂号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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