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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文化部党组“关于坚决制止剧团‘挖角’行为和取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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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y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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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五 十月 12, 2007 7:12 pm    发表主题: 中共中央批转文化部党组“关于坚决制止剧团‘挖角’行为和取缔所 引用并回复

中共中央批转文化部党组“关于坚决制止剧团‘挖角’行为和取缔所谓‘流动演员’个人流动办法的报告”

作者: brecht 发布日期: 2007-9-20 查看数: 8 出自: http://www.wengewang.org
1960.04.12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人民日报、新华社、广播局:

中央同意文化部党组“关于坚决制止剧团‘挖角’行为和取缔所谓‘流动演员’个人流动办法的请示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办法。现将这个报告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戏曲演员自由流动和剧团自由“挖角”的行为,政治影响极为恶劣,必须坚决取缔和制止。各地党委应重视这一问题。



附:



文化部党组关于坚决制止剧团“挖角”行为和取缔所谓“流动演员”个人流动办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一九六○年三月十九日(60)文党字第69号)



戏曲班社之间互相“挖角”,戏曲演员个人自由流动,都是旧社会资本主义经营方式所形成的一种恶劣作风和习惯,也是戏曲演员资产阶级个人名利思想发展的重要原因。它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和组织原则是绝不相容的。解放十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各级文化部门曾对“挖角”行为进行过多次斗争,经过几次政治运动,特别在整风反右以后,“挖角”情况已大大减少。对戏曲演员个人流动问题各地也曾进行了一定的整顿和限制。在大跃进以后,流动演员的思想也有所进步,有的已正式参加一个剧团进行演出。但因为我们对这类问题解决得不够彻底,因此“挖角”现象和个人自由流动情况在去年又有发展。据各地反映,去年以来,某些省、专、县的剧团和文化行政部门随便“挖角”的现象又有滋长。他们派人到各地邀约演员时,违反社会主义组织原则和我部1958年5月28日向各地发出的“关于加强对流动演员的领导管理和制止‘挖角’行为的通知”中的处理原则,不通过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剧团的领导人,暗中同剧团的演员直接联系,或者通过演员的亲友和同行以出高额月薪等错误办法挖走别的剧团的重要角色、教员和乐师。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向外地“挖角”的有江苏、新疆、江西、福建、内蒙古、吉林、辽宁、甘肃、青海、河北等十个地区的某些剧团和文化行政干部。被“挖”的有上海、吉林、青海、北京、山东、浙江、安徽、陕西、河北、辽宁、河南、湖南等十二个地区的某些剧团。湖南、湖北、河南、河北等省,省内的某些剧团也相互“挖角”。以上共涉及京剧、评剧、越剧、秦腔、豫剧、河北梆子、曲剧、祁剧等八个剧种,被“挖”者初步统计为五十八人,其中京剧演员占多数。有些“挖角”行为比较严重的京剧团,用七百元、八百元、甚至—千二百元一月的高薪挖拉别的剧团的主要演员。有些剧团为了达到挖角的目的,除了用经济手段和优越的生活条件进行拢络以外,还宣扬了许多错误思想,鼓动演员违反组织纪律,不遵守政府命令。有的剧团负责人在“挖角”时,甚至不惜破坏政府关于户口管理的法令,向演员表示保证解决他的户口、粮食、食油等问题。个别专、市的负责人出面留人,大摆宴席,随意许愿,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据各地反映,“挖角”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被“挖”的演员并不安心工作,不愿意进行政治学习,稍不如意,就想“跳团”,争取更高的薪金和更好的生活待遇。因此,不少剧团的演员受到影响,资本主义思想大为发展,有些演员暗自向外活动“跳团”,剧团无法巩固;有的剧团主要演员被“挖”去以后,保留剧目被破坏,甚至于无法维持演出。由于人事调动和审查制度被破坏,“挖角”的剧团没有所“挖”演员的人事档案材料,有些坏分子便乘机混入剧团,得到掩护。近来“黄牛”(演员贩子)也恢复了活动。他们私下诱胁演员“跳团”,对剧团和演员起了严重的破坏和腐蚀作用。

演员个人自由流动,也是流弊很多,实质上是保存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发展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过去有些“流动演员”在订立合同到剧团流动演出时,不但要钱多,而且提出许多明明不合理的条件,如不参加集体生活,不参加政治学习等。由于这些演员考虑问题完全从个人利益出发,挑三拣四,有时甚至脚踏两只船蒙混邀角剧团,争取高薪。文化行政部门和剧团领导如果对于这些抱有错误思想的演员不采取坚决教育改造的办法,反而违反组织原则,进行“挖角”活动,这样就不仅助长了这种错误思想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对剧团演员(特别是民间职业剧团的演员)起了引诱和腐蚀作用,使他们不安心工作,鼓励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实质上是反对党对演员和戏剧事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改造,反对走社会主义戏剧的道路。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组织原则,杜绝剧团挖角现象,并对流动演员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他们都正式参加剧团演出工作,拟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文化局(厅)应即责成近年来犯有“挖角”错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深入的检查,并在群众中进行公开的自我批评。对于错误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从1959年起被“挖”走的演员,应该一律坚决动员他们回到原来的剧团去,如原剧团与“挖角”的剧团或双方的文化领导部门取得了一致的意见,也可以补办正式调动手续不回原剧团工作,但有关干部和演员本身的思想错误,仍须进行严格的公开检讨,以教育同志,肃清不良影响。对于在这一期间为了要自由流动和自行“跳团”而借故请假离职不归,并未办好离团手续,目前也没有参加别的剧团演出的演员,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也应动员他们立即回团,但应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同时适当解决他们的正当要求。

三、今后文化部门或剧团派人到外地邀约演员,一定要根据组织原则办事,必须取得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和剧团领导人的同意后,才可以同演员联系,一律不准暗中“挖角”。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也要以共产主义大协作的精神积极加以协助,如有可以调动或尚未分配工作的演员,应该尽量调给。今后如再有人违反组织原则仍用高薪和优厚的生活待遇等手段拉挖演员,剧团党员领导干部及有关的党员都应给予党纪处分;情节恶劣的应开除党籍,不能再迁就原宥。非党干部如犯同样错误,也应给以行政处分。

四、戏曲演员的个人自由流动演出,应予坚决取缔。各地文化部门应立即通知现在还在自由流动演出的演员,在一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区的文化部门进行登记,当地文化部门应进行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动员他们到本地剧团中去工作,或介绍他们到外地文化部门去分配工作。以后如有必要,主管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协作办法,有计划地组织一些演员到别的剧团短期合作演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个人具体情况调动某些演员到别的剧团去工作。

以后凡是没有剧团的离团证或文化部门介绍信的演员,任何剧团都不得随便吸收他们参加工作,违反这一规定的,应给予处分。

五、为了更好地满足某些剧团在补充演员方面的正当需要,各戏曲学校和有条件的戏曲剧团今后都应大力加强培养新生力量的工作。

以上办法中央如同意,请批交各级党委和文化行政部门参照执行。



(原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文化工作文件资料汇编 (二)》, 北京:[内部出版],198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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