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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弄五百万顶腐败分子的帽子可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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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y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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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发表于: 星期四 十月 11, 2007 10:29 pm    发表主题: 再弄五百万顶腐败分子的帽子可够? 引用并回复



再弄五百万顶腐败分子的帽子可够?

酒半仙/2007-10-10


  人民共和国在大约不到三十年之后,有人是左一个痛哭流涕,右一个悲伤不已的,是诉不尽自己八辈子所曾未受过的苦难和冤情。这种悲哀和痛苦,比起做足了亡国之奴还要高出千万倍还不值。过去对于“罄竹难书”是无法体会的,可是现在总算是多少有点体会了,因为内外总是有那么一个相互呼应的群体在表演着,用它们力所能及的一切手段在不停地描述着。

  就说这些日子,围绕人民共和国二十七年内的“苦难”,表述的是多得不得了。什么饿死了三千万,五十万右派都是被冤枉的,至于其他的,当然还很多很多,真可是流不完的鼻涕、流不完的眼泪。

  中国的落后现实,是不是因为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产生的,这是这几十年来从来就没有大的政治方面来问及的,好像除了除了罪恶之外,怜悯之后,大约也就剩余下来错误了。是三分也好,是七分也好,总之是在冠冕堂皇之中,有几个人坦诚这三十来年自己的责任?

  扯得太远和太模糊,今天看来,是很没有多大必要的,因为我始终相信,与没有先决条件的种类去讲道理,本身就是一件非常愚蠢的行为。想到了这么一层,我们就不再就一个过去了的事情,去争辩什么谁是谁非的问题,我们就谈今天,就说今天的现实,这总还是应该可以的吧。

  过去被定为右派的人,全国大约有五十五万。在一九五七年,全国人口(大陆部分,不含港、澳、台等)大约应该在五亿五左右,从这可以推算出来,被定位右派的人口比例,大约是千分之一。

  下面,我再来说说我们应该设定的腐败分子是哪些。

  1)贪污公共财产的人,应该是属于腐败分子这个性质范围的吧?

  2)行贿受贿的人,应该是属于腐败分子这个性质范围的吧?

  3)偷税漏税的人,应该是属于腐败分子这个性质范围的吧?

  4)买官卖官的人,应该是属于腐败分子这个性质范围的吧?

  至于那些拿着别人钱财而被人所豢养去做走狗的人,在今天这个话题里,还真不能把他们当作腐败分子来对待,这要另外设一个类别来另眼相看它们。

  对于以上四类人,在确定了性质是属于腐败分子之后,这所需要带的帽子,还是应该有大小的。

  小于一万的,那就不带了,在如今这个社会,就如同多少多少钱以下的不被立案一样,这一万元以下的,也就不算了。

  一万零一分至十万以下的,给一个小号的,总还是可以吧?

  十万零一分至一百万以下的,带一个中号的,说起来不算大吧?

  一百万零一分以上的,安置一个大号的,它们总应该说是不冤枉的吧?

  怎么称呼这些人呢?我设想了一下,就简称“小腐”、“中腐”、“大腐”。可能那些两百万的腐败分子,对于两千万、两亿的依然还定为“大腐”是很不满意的,那也没有关系,多制定一些标准,不就得了。比方说千万元的,简称为“特腐”,亿元以上的,简称为“超腐”。至于还有更大的,只要发挥人们的想像力,总还是可以拿出一个很适合的称谓的。

  现在一说右派的问题,总是说冤枉啊冤枉。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时候,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把所有定性为“腐败分子”的人的腐败证据,都制作成电子文档,建立一个长久的数据库,可以随意让人们进行查询。如果你说你不是腐败分子,是被冤枉的,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如果有充足的事实说明你确实不是,或者是型号大了,这都是可以对原先数据库的资料进行改正的,并且附带道歉的文档,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和社会公开的申明及平反。

  过去既然说在反右的时候扩大化了,我现在觉得也确实是百分之百的扩大化了。

  现在,我也设定一个数字,那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我这个标准去给一部分人带上“腐败分子”的帽子五百万顶,请问这个时候,对于一个将近十四亿人口的中国来说,人们还能说是扩大化了吗?

  原载强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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